
【法】 added damages
add; annex; append; attach; subjoin; tack
【计】 ADDIT; appended; attach; attachment
【化】 addition
【医】 adjunction; supervene; supervention
【经】 attach; superimposed
【经】 damages
附加损害赔偿(Consequential Damages)是英美合同法与侵权法中的重要概念,指因违约或侵权行为直接造成的可预见损失之外,由该初始损害间接引发的进一步经济损失。其核心特征在于损害的"间接性"与"可预见性",需通过合理因果关系链证明。以下从法律术语角度分层解析:
间接性损失
区别于直接损害(如货物毁损),附加损害需满足"若无此违约/侵权,则无此损失"的因果测试。例如:供应商延迟交付关键设备,导致工厂停产造成的营业利润损失(来源:美国《合同法重述(第二版)》第351条)。
可预见性要件
根据"哈德利诉巴克森代尔案"(Hadley v. Baxendale, 1854)确立的双重检验标准:
中文术语 | 英文对应 | 中国法语境 |
---|---|---|
附加损害赔偿 | Consequential Damages | 《民法典》第584条"可得利益损失"部分涵盖 |
间接损失 | Indirect Loss | 多用于侵权责任(如人身伤害衍生误工费) |
惩罚性赔偿 | Punitive Damages | 限于产品欺诈、环境污染等法定情形(《消法》第55条) |
注:中国法未完全采纳英美法术语体系,但"可得利益损失"(《民法典》第584条)与附损赔偿概念存在功能重叠(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
举证责任
索赔方需证明:
免责限制
合同中的"间接损失免责条款"可能因显失公平而无效(来源:《美国统一商法典》§2-719)。
《元照英美法词典》
定义Consequential Damages为"因违约造成的特别损失,非直接产生于违约但为双方可预见"(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合同法重述(第二版)》
§351条明确可预见性标准及特殊情形的告知义务(American Law Institute, 1981)。
中国法比较研究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指出:中国司法通过扩大解释"可得利益"吸收附损赔偿理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
"附加损害赔偿"这一术语并未被直接提及,但结合"损害赔偿"的基础定义和相关法律解释,可以推断其可能的含义及适用场景:
基础概念
损害赔偿指因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导致他人财产、人身权益受损时,侵权人或违约方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包括物质损失(如医疗费、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补偿。
附加损害赔偿的推测定义
"附加"可能指在基础赔偿之外,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额外承担的赔偿部分。例如:
适用场景参考
若出现在合同条款中,可能指违约金之外的补充赔偿;若为侵权案件,可能涉及精神抚慰金等非物质赔偿(参考中"精神损害"的表述)。
注意事项
该术语并非法律通用表述,建议结合具体案件背景或查阅专业法律文献(如《民法典》相关条款)进一步确认其定义和适用范围。
由于搜索结果未明确解释该词,以上分析基于一般法律原则推导,实际应用需以权威法律解释或司法实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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