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dded damages
add; annex; append; attach; subjoin; tack
【計】 ADDIT; appended; attach; attachment
【化】 addition
【醫】 adjunction; supervene; supervention
【經】 attach; superimposed
【經】 damages
附加損害賠償(Consequential Damages)是英美合同法與侵權法中的重要概念,指因違約或侵權行為直接造成的可預見損失之外,由該初始損害間接引發的進一步經濟損失。其核心特征在于損害的"間接性"與"可預見性",需通過合理因果關系鍊證明。以下從法律術語角度分層解析:
間接性損失
區别于直接損害(如貨物毀損),附加損害需滿足"若無此違約/侵權,則無此損失"的因果測試。例如:供應商延遲交付關鍵設備,導緻工廠停産造成的營業利潤損失(來源:美國《合同法重述(第二版)》第351條)。
可預見性要件
根據"哈德利訴巴克森代爾案"(Hadley v. Baxendale, 1854)确立的雙重檢驗标準:
中文術語 | 英文對應 | 中國法語境 |
---|---|---|
附加損害賠償 | Consequential Damages | 《民法典》第584條"可得利益損失"部分涵蓋 |
間接損失 | Indirect Loss | 多用于侵權責任(如人身傷害衍生誤工費) |
懲罰性賠償 | Punitive Damages | 限于産品欺詐、環境污染等法定情形(《消法》第55條) |
注:中國法未完全采納英美法術語體系,但"可得利益損失"(《民法典》第584條)與附損賠償概念存在功能重疊(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民法典合同編理解與適用》)。
舉證責任
索賠方需證明:
免責限制
合同中的"間接損失免責條款"可能因顯失公平而無效(來源:《美國統一商法典》§2-719)。
《元照英美法詞典》
定義Consequential Damages為"因違約造成的特别損失,非直接産生于違約但為雙方可預見"(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合同法重述(第二版)》
§351條明确可預見性标準及特殊情形的告知義務(American Law Institute, 1981)。
中國法比較研究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指出:中國司法通過擴大解釋"可得利益"吸收附損賠償理念(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5年)。
"附加損害賠償"這一術語并未被直接提及,但結合"損害賠償"的基礎定義和相關法律解釋,可以推斷其可能的含義及適用場景:
基礎概念
損害賠償指因侵權行為或違約行為導緻他人財産、人身權益受損時,侵權人或違約方需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包括物質損失(如醫療費、財産損失)和精神損害補償。
附加損害賠償的推測定義
"附加"可能指在基礎賠償之外,根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額外承擔的賠償部分。例如:
適用場景參考
若出現在合同條款中,可能指違約金之外的補充賠償;若為侵權案件,可能涉及精神撫慰金等非物質賠償(參考中"精神損害"的表述)。
注意事項
該術語并非法律通用表述,建議結合具體案件背景或查閱專業法律文獻(如《民法典》相關條款)進一步确認其定義和適用範圍。
由于搜索結果未明确解釋該詞,以上分析基于一般法律原則推導,實際應用需以權威法律解釋或司法實踐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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