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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及典质权英文解释翻译、留置权及典质权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经】 lien and hypothecation

分词翻译:

留置权的英语翻译:

【经】 lien; right of lien

及的英语翻译:

in time for; reach

典质权的英语翻译:

【法】 living pledge

专业解析

留置权(Liens)

指债权人因合法事由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优先受偿的权利。其核心特征为:

  1. 法定性: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合同约定(如《民法典》第447条),常见于加工承揽、运输、保管等合同中。
  2. 占有前提:债权人必须已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如维修厂扣留未付修理费的车辆)。
  3. 优先受偿: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通过折价、拍卖或变卖动产实现债权。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物权第十九章留置权;中国人大网《民法典释义》。

典质权(典权与质押权)

该术语涉及两种不同权利,需分述:

1. 典权(Dian Right)

2. 质押权(Pledge)


术语英文对照与法律特征对比

权利类型 英文术语 担保财产 占有要求 现行法律依据
留置权 Possessory Lien 动产 必须占有 《民法典》第447-457条
质押权 Pledge 动产/权利 必须占有 《民法典》第425-446条
典权(历史) Dian / Right of Pledge 不动产 必须占有 已废止,仅存历史案例

注:英文术语需依语境区分,"典权"无直接对应概念,学术文献多采用音译"Dian"或释义"Traditional Chinese Conditional Sale"。

网络扩展解释

以下是关于留置权和质权(“典质权”通常指质权)的详细解释,结合法律定义、特征及区别进行说明:


一、留置权

定义:留置权是债权人因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优先受偿的法定担保物权。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权人可留置已合法占有的债务人动产,并优先受偿。

特征:

  1. 物权性
    • 属于担保物权,直接支配留置物,具有排他性和追及性。
    • 债权人可对抗债务人或第三人对留置物的权利主张。
  2. 不可分性
    • 债权未全部清偿前,债权人可留置全部标的物,即使债权部分清偿或留置物分割。
  3. 从属性
    • 依附于主债权,主债权消灭则留置权消灭。
  4. 法定性
    • 无需约定,符合条件即自动成立(如保管、运输、加工合同等)。

成立条件:


二、质权(典质权)

定义:质权是债权人通过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动产或权利凭证,在债务未履行时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明确质权以动产或权利为标的。

分类与特征:

  1. 动产质权
    • 标的为动产(如设备、车辆),需转移占有。
  2. 权利质权
    • 标的为可转让权利(如股权、知识产权)。
  3. 核心特征
    • 约定担保物权,需订立书面合同;
    • 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 优先受偿范围限于质押财产价值。

三、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

对比项 留置权 质权
成立方式 法定(无需约定) 约定(需订立合同)
标的物 仅限于动产 动产或可转让权利
占有原因 基于合同关系合法占有 为担保债务专门转移占有
实现条件 债务到期未履行即可行使 需债务到期且明确约定
适用范围 特定合同类型(如保管、加工) 无限制,可约定各类债务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以合法占有为前提;质权是约定担保物权,需转移标的物占有。两者均保障债权人优先受偿,但适用场景和成立条件差异显著。如需进一步法律条文或案例,可参考《民法典》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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