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lien and hypothecation
【经】 lien; right of lien
in time for; reach
【法】 living pledge
留置权(Liens)
指债权人因合法事由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优先受偿的权利。其核心特征为: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物权第十九章留置权;中国人大网《民法典释义》。
典质权(典权与质押权)
该术语涉及两种不同权利,需分述:
1. 典权(Dian Right)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物权法教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典当回赎案的批复》。
2. 质押权(Pledge)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七章质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权利类型 | 英文术语 | 担保财产 | 占有要求 | 现行法律依据 |
---|---|---|---|---|
留置权 | Possessory Lien | 动产 | 必须占有 | 《民法典》第447-457条 |
质押权 | Pledge | 动产/权利 | 必须占有 | 《民法典》第425-446条 |
典权(历史) | Dian / Right of Pledge | 不动产 | 必须占有 | 已废止,仅存历史案例 |
注:英文术语需依语境区分,"典权"无直接对应概念,学术文献多采用音译"Dian"或释义"Traditional Chinese Conditional Sale"。
以下是关于留置权和质权(“典质权”通常指质权)的详细解释,结合法律定义、特征及区别进行说明:
定义:留置权是债权人因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优先受偿的法定担保物权。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权人可留置已合法占有的债务人动产,并优先受偿。
特征:
成立条件:
定义:质权是债权人通过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动产或权利凭证,在债务未履行时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明确质权以动产或权利为标的。
分类与特征:
对比项 | 留置权 | 质权 |
---|---|---|
成立方式 | 法定(无需约定) | 约定(需订立合同) |
标的物 | 仅限于动产 | 动产或可转让权利 |
占有原因 | 基于合同关系合法占有 | 为担保债务专门转移占有 |
实现条件 | 债务到期未履行即可行使 | 需债务到期且明确约定 |
适用范围 | 特定合同类型(如保管、加工) | 无限制,可约定各类债务 |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以合法占有为前提;质权是约定担保物权,需转移标的物占有。两者均保障债权人优先受偿,但适用场景和成立条件差异显著。如需进一步法律条文或案例,可参考《民法典》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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