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lateral judge
assistant; auxiliary; deputy; fit; subsidiary
【医】 para-
【法】 judge; judge of the trial bench; judicature; judicial officer
judiciary; ordinary
副审判员是中国司法体系中具有特定职能的法律职务,其英文对应表述通常为"Deputy Judge"或"Associate Judicial Officer"。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组织架构,该职位主要承担以下专业职责:
案件审理辅助
在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副审判员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七条行使审判权,负责庭前证据审查、法律文书草拟及庭审记录核实等辅助性司法工作。其法律地位区别于主审法官,但在特殊情形下经院长批准可代行审判员职责。
司法程序监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指导意见》,副审判员需对诉讼程序合规性进行双重核查,确保案件审理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程序要件。
专业能力要求
根据国家法官学院颁布的《法官职业能力标准》,副审判员须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具备三年以上基层法律工作经验。其专业评定标准参照《法官法》第十二条关于法律职业资历的层级化要求。
在比较法语境下,该职位与英美法系中的"Magistrate"存在职能差异。根据剑桥法律词典的定义,英美法系中的Magistrate主要处理轻微刑事案件,而中国副审判员的职权范围覆盖民事、刑事及行政案件的全程参与。
关于“副审判员”这一表述,目前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无明确对应的法定职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法院审判人员的职级主要包括:
审判员:依法行使审判权的正式法官,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法官遴选程序。
助理审判员(现已改革):历史上曾存在的过渡性职称,2018年司法改革后取消,原有人员转为法官助理或通过考试成为员额法官。
人民陪审员:非职业法官,参与部分案件的审理,但仅有事实认定权而无法律适用决定权。
推测“副审判员”可能是以下两种情况的非正式表述:
建议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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