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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審判員英文解釋翻譯、副審判員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lateral judge

分詞翻譯:

副的英語翻譯:

assistant; auxiliary; deputy; fit; subsidiary
【醫】 para-

審判員的英語翻譯:

【法】 judge; judge of the trial bench; judicature; judicial officer
judiciary; ordinary

專業解析

副審判員是中國司法體系中具有特定職能的法律職務,其英文對應表述通常為"Deputy Judge"或"Associate Judicial Officer"。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組織架構,該職位主要承擔以下專業職責:

  1. 案件審理輔助

    在合議庭審理案件時,副審判員依據《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七條行使審判權,負責庭前證據審查、法律文書草拟及庭審記錄核實等輔助性司法工作。其法律地位區别于主審法官,但在特殊情形下經院長批準可代行審判員職責。

  2. 司法程式監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審判權運行機制的指導意見》,副審判員需對訴訟程式合規性進行雙重核查,确保案件審理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的程式要件。

  3. 專業能力要求

    根據國家法官學院頒布的《法官職業能力标準》,副審判員須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并具備三年以上基層法律工作經驗。其專業評定标準參照《法官法》第十二條關于法律職業資曆的層級化要求。

在比較法語境下,該職位與英美法系中的"Magistrate"存在職能差異。根據劍橋法律詞典的定義,英美法系中的Magistrate主要處理輕微刑事案件,而中國副審判員的職權範圍覆蓋民事、刑事及行政案件的全程參與。

網絡擴展解釋

關于“副審判員”這一表述,目前在中國現行法律體系中并無明确對應的法定職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和《法官法》,法院審判人員的職級主要包括:

  1. 審判員:依法行使審判權的正式法官,需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和法官遴選程式。

  2. 助理審判員(現已改革):曆史上曾存在的過渡性職稱,2018年司法改革後取消,原有人員轉為法官助理或通過考試成為員額法官。

  3. 人民陪審員:非職業法官,參與部分案件的審理,但僅有事實認定權而無法律適用決定權。

推測“副審判員”可能是以下兩種情況的非正式表述:

建議注意:

  1. 司法文書中不會使用該稱謂
  2. 涉及具體案件時,應以裁判文書載明的審判組織為準
  3. 如需準确法律解釋,建議提供具體語境或查詢當地法院職位說明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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