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urrender of one's claims
abandon; waive; abdicate; desert; disclaim; give away; quit; surrender
【经】 surrender
oneself; own; self
【医】 aut-; auto-; self
【法】 claim
在法律语境中,"放弃自己的权利要求"指当事人自愿终止对特定权利的追索或主张行为。该概念在汉英法律术语对照中对应"waiver of claim"或"relinquishment of rights",其核心要件包含三个层面:
主观要件
要求权利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放弃行为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美国法律协会《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84条指出,有效的权利放弃需满足"明知且自愿"原则。中国《民法典》第140条明确规定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要求。
客观要件
必须存在可识别的权利客体,且该权利属于可处分范畴。英国《1977年不公平合同条款法案》将不可放弃权利限定于人身伤害等特定领域。
形式要件
多数司法管辖区承认明示和默示两种放弃方式。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1.8条强调,默示放弃需通过"明确无误的行为"来推定。
该法律行为在知识产权领域具有特殊限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数据库显示,专利权的放弃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声明,且不可撤销已公开的授权专利。
“弃权”指自愿放弃本应享有的权利或主张,常见于选举、表决、比赛等场景。以下是详细解释:
核心定义
指主动放弃某项法定或约定权利的行为。例如选举中不投票、比赛中退出等,均属于行使弃权权利的表现。
常见应用场景
行为表现特点
弃权不同于被动丧失权利,而是主动选择,通常不表达支持或反对立场。例如投票时既不赞成也不反对,仅放弃选择权。
与“放弃”的区别
弃权特指对合法权利的主动舍弃,多用于正式场景;而“放弃”含义更广泛,可包含非权利性内容(如机会、物品等)。
提示:弃权需谨慎,尤其在重要事务(如合同签署、选举)中可能影响自身或他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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