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urrender of one's claims
abandon; waive; abdicate; desert; disclaim; give away; quit; surrender
【經】 surrender
oneself; own; self
【醫】 aut-; auto-; self
【法】 claim
在法律語境中,"放棄自己的權利要求"指當事人自願終止對特定權利的追索或主張行為。該概念在漢英法律術語對照中對應"waiver of claim"或"relinquishment of rights",其核心要件包含三個層面:
主觀要件
要求權利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放棄行為基于真實意思表示。美國法律協會《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84條指出,有效的權利放棄需滿足"明知且自願"原則。中國《民法典》第140條明确規定意思表示的真實性要求。
客觀要件
必須存在可識别的權利客體,且該權利屬于可處分範疇。英國《1977年不公平合同條款法案》将不可放棄權利限定于人身傷害等特定領域。
形式要件
多數司法管轄區承認明示和默示兩種放棄方式。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第1.8條強調,默示放棄需通過"明确無誤的行為"來推定。
該法律行為在知識産權領域具有特殊限制。世界知識産權組織數據庫顯示,專利權的放棄需向國家知識産權局提交書面聲明,且不可撤銷已公開的授權專利。
“棄權”指自願放棄本應享有的權利或主張,常見于選舉、表決、比賽等場景。以下是詳細解釋:
核心定義
指主動放棄某項法定或約定權利的行為。例如選舉中不投票、比賽中退出等,均屬于行使棄權權利的表現。
常見應用場景
行為表現特點
棄權不同于被動喪失權利,而是主動選擇,通常不表達支持或反對立場。例如投票時既不贊成也不反對,僅放棄選擇權。
與“放棄”的區别
棄權特指對合法權利的主動舍棄,多用于正式場景;而“放棄”含義更廣泛,可包含非權利性内容(如機會、物品等)。
提示:棄權需謹慎,尤其在重要事務(如合同籤署、選舉)中可能影響自身或他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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