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waiver of immunity
在汉英法律词典语境中,“放弃豁免权”(Waiver of Immunity)指特定主体(通常指享有法定豁免权的个人或实体)自愿、明确地表示不再主张其本可享有的法律豁免特权,从而使其行为或财产可受他国或地区法院的管辖或执行。以下是详细解析:
自愿性
放弃必须是权利主体的主动选择,非经胁迫或欺诈。例如,外交官通过书面声明明确放弃其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享有的管辖豁免(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 Article 32)[参考:联合国条约库]。
明示与默示形式
不可撤销性
一旦有效放弃,通常不可单方面撤回(除非另有约定),以确保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参考:国际法委员会《国家豁免条款草案》第7条]。
外交与主权豁免
国际组织与官员
如联合国职员在执行职务外的私人行为中放弃豁免权,可能受当地司法管辖[参考:《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第5条]。
放弃豁免权意味着:
权威参考来源:
关于“放弃辖免权”的解释可能存在术语混淆,结合法律语境分析如下:
一、可能的术语辨析
若指“放弃管辖权”:通常指当事人主动放弃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合同纠纷当事人可通过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该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单方擅自放弃可能构成违约,但若双方协商一致或存在法定事由(如违反专属管辖规定),可变更管辖。
若指“放弃豁免权”:常见于国际法或特殊主体(如国家机构)放弃司法管辖豁免权,同意接受他国法院管辖。例如,我国《外国国家豁免法》规定特定情形下外国不享有豁免权。
二、法律要点补充
建议根据具体语境确认术语准确性,若涉及法律实务,应咨询专业律师并结合案件细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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