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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轄免權英文解釋翻譯、放棄轄免權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waiver of immunity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中,“放棄豁免權”(Waiver of Immunity)指特定主體(通常指享有法定豁免權的個人或實體)自願、明确地表示不再主張其本可享有的法律豁免特權,從而使其行為或財産可受他國或地區法院的管轄或執行。以下是詳細解析:


一、核心定義與法律特征

  1. 自願性

    放棄必須是權利主體的主動選擇,非經脅迫或欺詐。例如,外交官通過書面聲明明确放棄其根據《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享有的管轄豁免(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 Article 32)[參考:聯合國條約庫]。

  2. 明示與默示形式

    • 明示放棄:通過正式文件(如聲明、合同條款)直接表明放棄意圖。
    • 默示放棄:通過特定行為推定放棄,例如主動在法院應訴或提起反訴(但單純出庭抗辯管轄權不構成放棄)[參考:美國《外國主權豁免法》第1605條]。
  3. 不可撤銷性

    一旦有效放棄,通常不可單方面撤回(除非另有約定),以确保法律關系的穩定性[參考:國際法委員會《國家豁免條款草案》第7條]。


二、適用場景與主體

  1. 外交與主權豁免

    • 外交人員:放棄後可能面臨駐在國的民事或刑事訴訟(如交通肇事糾紛)。
    • 國家主權:國家可通過國際協議放棄豁免,允許商業合同糾紛在外國法院審理[參考:《聯合國國家及其財産管轄豁免公約》第7條]。
  2. 國際組織與官員

    如聯合國職員在執行職務外的私人行為中放棄豁免權,可能受當地司法管轄[參考:《聯合國特權及豁免公約》第5條]。


三、法律後果

放棄豁免權意味着:

  1. 接受管轄:法院可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
  2. 執行可能性:敗訴後財産可能被強制執行(如放棄執行豁免);
  3. 責任承擔:需履行判決确定的賠償或義務。

四、典型案例參考


權威參考來源:

網絡擴展解釋

關于“放棄轄免權”的解釋可能存在術語混淆,結合法律語境分析如下:

一、可能的術語辨析

  1. 若指“放棄管轄權”:通常指當事人主動放棄協議約定的管轄法院權利。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4條,合同糾紛當事人可通過書面協議選擇管轄法院(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該約定具有法律約束力。單方擅自放棄可能構成違約,但若雙方協商一緻或存在法定事由(如違反專屬管轄規定),可變更管轄。

  2. 若指“放棄豁免權”:常見于國際法或特殊主體(如國家機構)放棄司法管轄豁免權,同意接受他國法院管轄。例如,我國《外國國家豁免法》規定特定情形下外國不享有豁免權。

二、法律要點補充

建議根據具體語境确認術語準确性,若涉及法律實務,應咨詢專業律師并結合案件細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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