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waiver of immunity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中,“放棄豁免權”(Waiver of Immunity)指特定主體(通常指享有法定豁免權的個人或實體)自願、明确地表示不再主張其本可享有的法律豁免特權,從而使其行為或財産可受他國或地區法院的管轄或執行。以下是詳細解析:
自願性
放棄必須是權利主體的主動選擇,非經脅迫或欺詐。例如,外交官通過書面聲明明确放棄其根據《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享有的管轄豁免(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 Article 32)[參考:聯合國條約庫]。
明示與默示形式
不可撤銷性
一旦有效放棄,通常不可單方面撤回(除非另有約定),以确保法律關系的穩定性[參考:國際法委員會《國家豁免條款草案》第7條]。
外交與主權豁免
國際組織與官員
如聯合國職員在執行職務外的私人行為中放棄豁免權,可能受當地司法管轄[參考:《聯合國特權及豁免公約》第5條]。
放棄豁免權意味着:
權威參考來源:
關于“放棄轄免權”的解釋可能存在術語混淆,結合法律語境分析如下:
一、可能的術語辨析
若指“放棄管轄權”:通常指當事人主動放棄協議約定的管轄法院權利。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4條,合同糾紛當事人可通過書面協議選擇管轄法院(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該約定具有法律約束力。單方擅自放棄可能構成違約,但若雙方協商一緻或存在法定事由(如違反專屬管轄規定),可變更管轄。
若指“放棄豁免權”:常見于國際法或特殊主體(如國家機構)放棄司法管轄豁免權,同意接受他國法院管轄。例如,我國《外國國家豁免法》規定特定情形下外國不享有豁免權。
二、法律要點補充
建議根據具體語境确認術語準确性,若涉及法律實務,應咨詢專業律師并結合案件細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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