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ominant tenement; praedium serviens
bear; hold; undertake
battle; labour; servant; service; use as a servant
background; ground; land; soil; the earth
【计】 GND
【化】 earth
【医】 geo-; loci; locus
"承役地"是物权法中的专业术语,指在地役权关系中为需役地提供便利条件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其核心特征包括:
法律定义
承役地(servient land)作为供役地的法律对应物,需承受特定使用限制或义务,如允许通行、排水或采光等。这种权利义务关系需经登记生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
权利属性
• 从属性: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转移
• 不可分性:不得单独转让承役地的役权负担
• 有偿性:可约定使用费用(《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七条
典型应用
• 农村土地灌溉系统建设
• 城市建筑物采光权保障
• 跨区域输油管道铺设用地
英文法律文献中多采用"servient tenement"或"servient estate"的表述,该概念源自罗马法的"servitus"制度。在跨境土地交易合同中,建议参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第12条进行条款约定。
资料来源: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罗马法教科书》(彼得罗·彭梵得著)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官网示范文本
“承役地”是一个法律术语,与地役权相关,以下是详细解释:
承役地(拼音:chéng yì dì)指在地役权关系中承担义务的土地,即允许他人土地(需役地)使用自己土地的权利或设施。其对应英语为“servient tenement”或“praedium serviens”。
地役权涉及两方土地:
例如:A地为通行便利,在B地设置道路,则B地为承役地,A地为需役地。
常见于以下情形:
建议在涉及具体法律问题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权利义务的明确性。如需进一步了解法律条款,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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