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eclaration of alienage
abandon; waive; abdicate; desert; disclaim; give away; quit; surrender
【经】 surrender
citizenship; nationality
【法】 citizenhood; national domicile
announce; assert; declare; manifesto; profession; state; statement; testify
【经】 affidavit; statement
放弃国籍声明(Declaration of Renunciation of Nationality)是个人通过法定程序主动终止原有国籍关系的正式法律行为。根据中国《国籍法》第十条规定,中国公民若定居外国并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该声明需向户籍所在地的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生效。
从国际法角度,类似程序亦见于其他国家法律体系。例如美国国务院规定,公民若在境外使领馆签署《放弃国籍宣誓书》(Oath of Renunciation),需明确知晓该行为的不可逆性,并完成税务清算等法定要求。英国《1981年国籍法》则规定放弃国籍者需向英国内政部提交正式声明,经国务大臣批准后生效。
该声明的核心要素包括:自愿性(非胁迫)、法定年龄(通常要求18周岁以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符合国家特定的形式要求(如公证、见证等)。需特别注意部分国家实行「声明即生效」制度,而中国实行「审批制」,未经批准的声明不产生法律效力。
“放弃国籍声明”是指个人通过正式法律文件,声明自愿放弃某一国家的公民身份,并终止与该国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下从定义、法律依据、内容要素及注意事项等方面详细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若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则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放弃国籍声明是这一法律原则的体现,需通过官方程序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批后生效。
如需具体模板或流程,建议通过中国驻外使领馆或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官网获取官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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