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eclaration of alienage
abandon; waive; abdicate; desert; disclaim; give away; quit; surrender
【經】 surrender
citizenship; nationality
【法】 citizenhood; national domicile
announce; assert; declare; manifesto; profession; state; statement; testify
【經】 affidavit; statement
放棄國籍聲明(Declaration of Renunciation of Nationality)是個人通過法定程式主動終止原有國籍關系的正式法律行為。根據中國《國籍法》第十條規定,中國公民若定居外國并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該聲明需向戶籍所在地的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經審核批準後生效。
從國際法角度,類似程式亦見于其他國家法律體系。例如美國國務院規定,公民若在境外使領館籤署《放棄國籍宣誓書》(Oath of Renunciation),需明确知曉該行為的不可逆性,并完成稅務清算等法定要求。英國《1981年國籍法》則規定放棄國籍者需向英國内政部提交正式聲明,經國務大臣批準後生效。
該聲明的核心要素包括:自願性(非脅迫)、法定年齡(通常要求18周歲以上)、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以及符合國家特定的形式要求(如公證、見證等)。需特别注意部分國家實行「聲明即生效」制度,而中國實行「審批制」,未經批準的聲明不産生法律效力。
“放棄國籍聲明”是指個人通過正式法律文件,聲明自願放棄某一國家的公民身份,并終止與該國的權利義務關系。以下從定義、法律依據、内容要素及注意事項等方面詳細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三條,中國不承認雙重國籍。若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則自動喪失中國國籍。放棄國籍聲明是這一法律原則的體現,需通過官方程式提交書面申請,經審批後生效。
如需具體模闆或流程,建議通過中國駐外使領館或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官網獲取官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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