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期间英文解释翻译、发现期间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经】 discovery period
分词翻译:
发现的英语翻译:
discover; find; detect; dig out; root out; think out; turn up
【医】 findings
期间的英语翻译:
course; length; period; session
【经】 period; session
专业解析
在汉英词典视角下,“发现期间” 是一个具有特定法律内涵的术语,其核心含义是指法律规定的,权利人知晓或应当知晓其权利可能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主张权利(如提起诉讼或仲裁)的特定时间段。这个期间对于保障权利行使和时效制度至关重要。
详细解释:
-
核心定义与法律属性:
- “发现期间” 对应的英文术语通常是“discovery period” 或更精确地指涉诉讼时效起算点的“limitations period triggered by discovery”。
- 它并非一个固定的时间段起点(如侵害发生日),而是以权利人“发现”或“应当发现”权利受损的事实作为时效计算的起始点。这体现了法律对权利人主观认知状态的考量,旨在保护那些损害后果或侵权人身份在侵害发生时并不立即显现的情形(例如:医疗事故的长期后遗症、隐秘的财产侵占、商业秘密窃取等)。
- 该期间属于法定期间,其长度(如1年、2年、3年或更长)由具体的法律规定(如民法典、特别法)。权利人必须在此期间内采取法律行动(如起诉),否则可能因超过时效而丧失胜诉权(对方获得时效抗辩权)。
-
关键要素解析:
- “发现” (Discovery): 指权利人实际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以及明确的侵权人(如果有)。例如,患者实际诊断出因多年前的医疗过失导致疾病。
- “应当发现” (Should Have Discovered): 这是法律拟制的标准,指基于一个理性人在同等情况下应有的注意义务,权利人本应发现权利受损的事实。即使权利人因自身疏忽未能实际发现,法律也认定其“应当发现”,时效自此开始计算。这防止了权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地拖延主张权利。
- 起算点 (Commencement): 时效的起算点是“发现”或“应当发现”权利受损事实之日,而非损害实际发生之日。
- 期间长度 (Duration): 具体的期间长度取决于所主张权利的性质和适用的法律。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 中断与中止 (Interruption and Suspension): 在发现期间内,如果发生法定事由(如权利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或发生不可抗力等),时效可以中断(重新计算)或中止(暂停计算)。
-
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与“诉讼时效期间” (Limitation Period / Prescription Period): “发现期间” 本质上是确定诉讼时效何时起算的一种规则(以发现为起算点),而非一个独立于诉讼时效之外的期间。它定义了特定类型诉讼时效的开始时间。
- 与“除斥期间” (Preclusive Period / Exclusion Period): 两者都是法定期间,但性质不同。除斥期间是权利存续的固定不变期间(如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不发生中断或中止,期间届满权利本身消灭。而“发现期间”所指向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中断、中止,期间届满仅产生义务人抗辩权,权利本身不消灭。
“发现期间”在法律语境下,特指以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事实之日作为起算点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其核心价值在于平衡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对侵害事实后知后觉的情形)与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证据有效性。理解“发现”与“应当发现”的界定对于判断时效是否届满至关重要。
权威参考来源:
- 《元照英美法词典》 - 对 “discovery”, “limitation period”, “statute of limitations” 等术语有详细解释,是研究英美法系下相关概念的重要工具书。
- 《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 国际公认最权威的法律词典之一,提供 “discovery rule” (即确定发现期间起算的规则) 和 “statute of limitations” 的精准定义和解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特别是第一百八十八条至第一百九十九条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是理解中国法下“发现期间”(以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起算的时效期间)的根本法律依据。
- 《现代汉语词典》 - 提供“期间”等基础词汇的通用释义,有助于理解术语的构成。
“发现期间”核心要素对比表
要素 |
含义 |
法律意义 |
定义 |
以权利人“发现”或“应当发现”权利受损事实为起算点的法定时效期间 |
区别于以侵害发生日为起算点的时效规则 |
英文对应 |
Discovery period / Limitations period triggered by discovery |
体现英美法系术语概念 |
起算点 |
权利人实际知晓(发现)或按常理应知晓(应当发现)权利受损事实之日 |
保护对侵害后知后觉的权利人,防止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维权 |
期间性质 |
法定期间 |
具体时长由法律规定(如民法典规定一般为3年),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更改 |
关键行为要求 |
须在期间内主张权利(如提起诉讼、仲裁、发送律师函等) |
期间届满未主张权利,义务人可行使时效抗辩权 |
可变性 |
可因法定事由发生中断(重新计算)或中止(暂停计算) |
区别于固定不变的除斥期间 |
主要适用领域 |
侵权责任(尤其人身损害、医疗事故)、合同违约、财产侵害等存在隐蔽性损害的情形 |
适用于损害结果或侵权人身份未立即显现的案件类型 |
网络扩展解释
“发现期间”并非固定词组,需分别解释“发现”和“期间”的含义,并结合语境推断其组合意义:
一、关于“发现”
- 基本含义
- 作动词时,指通过研究或探索找到新事物或规律(如科学发现),也可表示“觉察到某事”(如发现情绪异常)。
- 近义词:发觉、察觉、发掘;反义词:埋没。
二、关于“期间”
-
法律领域定义
- 特指诉讼中司法机关或参与人需遵守的时限,广义包含“期限”(时间段)和“期日”(具体时间点)。
- 计算方式:以时、日、月为单位,例如“24小时内通知家属”。
-
一般语境定义
三、组合意义推测
可能指特定时间段内的发现行为,例如:
- 法律程序中的“证据发现期间”,即诉讼双方交换证据材料的法定期限;
- 科研项目中的“实验发现阶段”,指从启动到取得成果的时间段。
具体含义需结合上下文,建议用户补充使用场景以便更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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