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es communes
【计】 global; joint use
content; matter; substance; thing
【化】 object
【医】 agent
在汉英法律词典中,"共用物"对应的英文术语为"res communes"(拉丁语)或"common things",指依据自然法原则供全人类共同使用的资源。该概念最早可追溯至罗马法体系,在《元照英美法词典》中被定义为"不属于任何人所有,但可供所有人合理使用的物"。
根据中国《民法典》第244-247条,共用物的法律特征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现代法律实践中,共用物主要包含两类:
英国普通法中的"公共信托理论"(Public Trust Doctrine)进一步扩展了这一概念,要求政府作为受托人管理潮间带、河岸等特殊共用物(参看《牛津法律大辞典》"公共资源"条目)。
“共用物”是一个法学和环境学交叉领域的概念,其定义和特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解释:
根据蔡守秋教授的研究,共用物指公众可自由、直接、免费且非排他性使用(或享用)的资源或财富。这类资源不限定使用主体,例如空气、阳光、海洋等自然要素,或公共知识、信息等非物质性资源。
共用物可分为两类:
“公用”强调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使用,而“共用”通常指特定群体内部的共享。例如,社区公园对居民是“共用物”,但若开放为城市公园则属于“公用物”。
在环境法学中,共用物理论被用于分析资源保护与公共利益平衡问题。例如,如何通过法律机制防止共用物的过度使用或私有化(如大气污染的治理)。
共用物强调资源的开放共享性,其研究对环境保护、公共政策制定具有重要意义。如需进一步了解分类案例或法律应用,可参考相关学术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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