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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期間英文解釋翻譯、發現期間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discovery period

分詞翻譯:

發現的英語翻譯:

discover; find; detect; dig out; root out; think out; turn up
【醫】 findings

期間的英語翻譯:

course; length; period; session
【經】 period; session

專業解析

在漢英詞典視角下,“發現期間” 是一個具有特定法律内涵的術語,其核心含義是指法律規定的,權利人知曉或應當知曉其權利可能受到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主張權利(如提起訴訟或仲裁)的特定時間段。這個期間對于保障權利行使和時效制度至關重要。

詳細解釋:

  1. 核心定義與法律屬性:

    • “發現期間” 對應的英文術語通常是“discovery period” 或更精确地指涉訴訟時效起算點的“limitations period triggered by discovery”。
    • 它并非一個固定的時間段起點(如侵害發生日),而是以權利人“發現”或“應當發現”權利受損的事實作為時效計算的起始點。這體現了法律對權利人主觀認知狀态的考量,旨在保護那些損害後果或侵權人身份在侵害發生時并不立即顯現的情形(例如:醫療事故的長期後遺症、隱秘的財産侵占、商業秘密竊取等)。
    • 該期間屬于法定期間,其長度(如1年、2年、3年或更長)由具體的法律規定(如民法典、特别法)。權利人必須在此期間内采取法律行動(如起訴),否則可能因超過時效而喪失勝訴權(對方獲得時效抗辯權)。
  2. 關鍵要素解析:

    • “發現” (Discovery): 指權利人實際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以及明确的侵權人(如果有)。例如,患者實際診斷出因多年前的醫療過失導緻疾病。
    • “應當發現” (Should Have Discovered): 這是法律拟制的标準,指基于一個理性人在同等情況下應有的注意義務,權利人本應發現權利受損的事實。即使權利人因自身疏忽未能實際發現,法律也認定其“應當發現”,時效自此開始計算。這防止了權利人故意或重大過失地拖延主張權利。
    • 起算點 (Commencement): 時效的起算點是“發現”或“應當發現”權利受損事實之日,而非損害實際發生之日。
    • 期間長度 (Duration): 具體的期間長度取決于所主張權利的性質和適用的法律。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該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 中斷與中止 (Interruption and Suspension): 在發現期間内,如果發生法定事由(如權利人提起訴訟、主張權利,或發生不可抗力等),時效可以中斷(重新計算)或中止(暫停計算)。
  3. 與相關概念的區别:

    • 與“訴訟時效期間” (Limitation Period / Prescription Period): “發現期間” 本質上是确定訴訟時效何時起算的一種規則(以發現為起算點),而非一個獨立于訴訟時效之外的期間。它定義了特定類型訴訟時效的開始時間。
    • 與“除斥期間” (Preclusive Period / Exclusion Period): 兩者都是法定期間,但性質不同。除斥期間是權利存續的固定不變期間(如撤銷權的行使期間),不發生中斷或中止,期間屆滿權利本身消滅。而“發現期間”所指向的訴訟時效期間可以中斷、中止,期間屆滿僅産生義務人抗辯權,權利本身不消滅。

“發現期間”在法律語境下,特指以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損事實之日作為起算點的法定訴訟時效期間。其核心價值在于平衡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尤其是對侵害事實後知後覺的情形)與維護法律關系的穩定性和證據有效性。理解“發現”與“應當發現”的界定對于判斷時效是否屆滿至關重要。

權威參考來源:

“發現期間”核心要素對比表

要素 含義 法律意義
定義 以權利人“發現”或“應當發現”權利受損事實為起算點的法定時效期間 區别于以侵害發生日為起算點的時效規則
英文對應 Discovery period / Limitations period triggered by discovery 體現英美法系術語概念
起算點 權利人實際知曉(發現)或按常理應知曉(應當發現)權利受損事實之日 保護對侵害後知後覺的權利人,防止因客觀原因未能及時維權
期間性質 法定期間 具體時長由法律規定(如民法典規定一般為3年),當事人不得自行約定更改
關鍵行為要求 須在期間内主張權利(如提起訴訟、仲裁、發送律師函等) 期間屆滿未主張權利,義務人可行使時效抗辯權
可變性 可因法定事由發生中斷(重新計算)或中止(暫停計算) 區别于固定不變的除斥期間
主要適用領域 侵權責任(尤其人身損害、醫療事故)、合同違約、財産侵害等存在隱蔽性損害的情形 適用于損害結果或侵權人身份未立即顯現的案件類型

網絡擴展解釋

“發現期間”并非固定詞組,需分别解釋“發現”和“期間”的含義,并結合語境推斷其組合意義:

一、關于“發現”

  1. 基本含義
    • 作動詞時,指通過研究或探索找到新事物或規律(如科學發現),也可表示“覺察到某事”(如發現情緒異常)。
    • 近義詞:發覺、察覺、發掘;反義詞:埋沒。

二、關于“期間”

  1. 法律領域定義

    • 特指訴訟中司法機關或參與人需遵守的時限,廣義包含“期限”(時間段)和“期日”(具體時間點)。
    • 計算方式:以時、日、月為單位,例如“24小時内通知家屬”。
  2. 一般語境定義

    • 泛指某個時間段内(如“假期期間”)。

三、組合意義推測
可能指特定時間段内的發現行為,例如:

具體含義需結合上下文,建議用戶補充使用場景以便更精準解答。

分類

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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