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villenage
cottier; tenant peasant; tenant farmer
【经】 tenant farmer
right; answer; reply; at; check; compare; couple; mutual; opposite; versus; vs
face to face
【计】 P
【化】 dyad
【医】 Adv.; contra-; corps; ob-; p-; pair; par; para-
【经】 vs
ground; land; soil; territory
【医】 earth; terra; terrae
【经】 land; native goods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佃农对土地的使用权(Tenant Farmer's Land Use Right)
在汉英词典语境下,“佃农对土地的使用权”指佃农(tenant farmer)通过租佃契约从地主(landlord)处获得的耕作土地的权利。这种权利的核心是使用权(usufruct),而非所有权(ownership),即佃农有权占有、耕作土地并获取收益,但土地最终归属权仍属地主。其法律特征包括:
契约性
佃农的权利源于与地主签订的租佃契约(tenancy agreement),明确约定租期、租金(实物或货币形式)及双方义务。例如中国传统“永佃权”(permanent tenancy)允许佃农长期耕作,甚至可转租或继承使用权,但土地所有权不变(来源:《中国土地制度史》)。
有限支配权
佃农可自主决定作物种植、田间管理等生产活动,但无权处分土地(如买卖、抵押)。在英美法中称为“leasehold estate”,使用权受租期限制(来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权益与风险并存
佃农享有土地产出收益,但需承担自然灾害或歉收风险,同时履行缴纳地租的义务。若租约终止(如租期届满、欠租或地主收回),使用权即告消灭(来源:牛津法律词典)。
历史实践差异
法律演进
现代土地改革(如20世纪50年代中国大陆)逐步废除佃制,转化为农民集体所有权或承包经营权。当代类似概念如土地承包经营权(land contractual management right),延续了“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的特征(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注:因搜索结果未提供可直接引用的网页链接,本文依据权威法学及历史著作中的定义归纳,包括《中国土地制度史》、Black's Law Dictionary、《牛津法律词典》等学术文献。
“佃农对土地的使用权”指佃农通过租佃关系获得的土地耕作权利,具体解释如下:
佃农是指不拥有土地所有权,通过租种他人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的农民。其核心特征是: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解释:
传统社会中,佃农使用权缺乏法律保障,易受地主剥削。现代法律体系下,我国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法》等规范,已将类似权利转化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赋予农民更稳定的土地使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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