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villenage
cottier; tenant peasant; tenant farmer
【經】 tenant farmer
right; answer; reply; at; check; compare; couple; mutual; opposite; versus; vs
face to face
【計】 P
【化】 dyad
【醫】 Adv.; contra-; corps; ob-; p-; pair; par; para-
【經】 vs
ground; land; soil; territory
【醫】 earth; terra; terrae
【經】 land; native goods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佃農對土地的使用權(Tenant Farmer's Land Use Right)
在漢英詞典語境下,“佃農對土地的使用權”指佃農(tenant farmer)通過租佃契約從地主(landlord)處獲得的耕作土地的權利。這種權利的核心是使用權(usufruct),而非所有權(ownership),即佃農有權占有、耕作土地并獲取收益,但土地最終歸屬權仍屬地主。其法律特征包括:
契約性
佃農的權利源于與地主籤訂的租佃契約(tenancy agreement),明确約定租期、租金(實物或貨币形式)及雙方義務。例如中國傳統“永佃權”(permanent tenancy)允許佃農長期耕作,甚至可轉租或繼承使用權,但土地所有權不變(來源:《中國土地制度史》)。
有限支配權
佃農可自主決定作物種植、田間管理等生産活動,但無權處分土地(如買賣、抵押)。在英美法中稱為“leasehold estate”,使用權受租期限制(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權益與風險并存
佃農享有土地産出收益,但需承擔自然災害或歉收風險,同時履行繳納地租的義務。若租約終止(如租期屆滿、欠租或地主收回),使用權即告消滅(來源:牛津法律詞典)。
曆史實踐差異
法律演進
現代土地改革(如20世紀50年代中國大陸)逐步廢除佃制,轉化為農民集體所有權或承包經營權。當代類似概念如土地承包經營權(land contractual management right),延續了“使用權與所有權分離”的特征(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注:因搜索結果未提供可直接引用的網頁鍊接,本文依據權威法學及曆史著作中的定義歸納,包括《中國土地制度史》、Black's Law Dictionary、《牛津法律詞典》等學術文獻。
“佃農對土地的使用權”指佃農通過租佃關系獲得的土地耕作權利,具體解釋如下:
佃農是指不擁有土地所有權,通過租種他人土地進行農業生産的農民。其核心特征是:
根據《土地管理法》及相關解釋:
傳統社會中,佃農使用權缺乏法律保障,易受地主剝削。現代法律體系下,我國通過《農村土地承包法》等規範,已将類似權利轉化為土地承包經營權,賦予農民更穩定的土地使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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