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佃農對土地的使用權英文解釋翻譯、佃農對土地的使用權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villenage

分詞翻譯:

佃農的英語翻譯:

cottier; tenant peasant; tenant farmer
【經】 tenant farmer

對的英語翻譯:

right; answer; reply; at; check; compare; couple; mutual; opposite; versus; vs
face to face
【計】 P
【化】 dyad
【醫】 Adv.; contra-; corps; ob-; p-; pair; par; para-
【經】 vs

土地的英語翻譯:

ground; land; soil; territory
【醫】 earth; terra; terrae
【經】 land; native goods

權的英語翻譯: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專業解析

佃農對土地的使用權(Tenant Farmer's Land Use Right)

在漢英詞典語境下,“佃農對土地的使用權”指佃農(tenant farmer)通過租佃契約從地主(landlord)處獲得的耕作土地的權利。這種權利的核心是使用權(usufruct),而非所有權(ownership),即佃農有權占有、耕作土地并獲取收益,但土地最終歸屬權仍屬地主。其法律特征包括:

  1. 契約性

    佃農的權利源于與地主籤訂的租佃契約(tenancy agreement),明确約定租期、租金(實物或貨币形式)及雙方義務。例如中國傳統“永佃權”(permanent tenancy)允許佃農長期耕作,甚至可轉租或繼承使用權,但土地所有權不變(來源:《中國土地制度史》)。

  2. 有限支配權

    佃農可自主決定作物種植、田間管理等生産活動,但無權處分土地(如買賣、抵押)。在英美法中稱為“leasehold estate”,使用權受租期限制(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3. 權益與風險并存

    佃農享有土地産出收益,但需承擔自然災害或歉收風險,同時履行繳納地租的義務。若租約終止(如租期屆滿、欠租或地主收回),使用權即告消滅(來源:牛津法律詞典)。

曆史實踐差異

法律演進

現代土地改革(如20世紀50年代中國大陸)逐步廢除佃制,轉化為農民集體所有權或承包經營權。當代類似概念如土地承包經營權(land contractual management right),延續了“使用權與所有權分離”的特征(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注:因搜索結果未提供可直接引用的網頁鍊接,本文依據權威法學及曆史著作中的定義歸納,包括《中國土地制度史》、Black's Law Dictionary、《牛津法律詞典》等學術文獻。

網絡擴展解釋

“佃農對土地的使用權”指佃農通過租佃關系獲得的土地耕作權利,具體解釋如下:

一、佃農的定義

佃農是指不擁有土地所有權,通過租種他人土地進行農業生産的農民。其核心特征是:

  1. 經濟地位:以支付地租(實物或貨币)為條件使用土地;
  2. 權利限制:僅享有土地的使用權,不涉及所有權。

二、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性質

根據《土地管理法》及相關解釋:

三、佃農使用權的特殊性

  1. 契約性:基于租佃合同産生,權利範圍受合同條款約束;
  2. 期限性:通常約定固定租期,期滿後需重新協商;
  3. 收益分配:需向土地所有者繳納地租,剩餘農産品歸佃農所有;
  4. 限制性: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或轉讓使用權(除非合同特别授權)。

四、曆史與現狀

傳統社會中,佃農使用權缺乏法律保障,易受地主剝削。現代法律體系下,我國通過《農村土地承包法》等規範,已将類似權利轉化為土地承包經營權,賦予農民更穩定的土地使用保障。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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