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ubstituted executor
【法】 subro; surrogate
【法】 executor; transactor
代位执行人(Subrogated Executor)
在汉英法律语境中,“代位执行人”指因法定或约定原因,替代原权利人行使执行权限的主体。其核心特征在于权利的“派生性”与“临时性”,需严格区别于原始权利人(如债权人或遗嘱执行人)。以下从定义、法律特征及适用场景展开说明:
权限源于原权利人的既存权利,例如:
执行范围不得超过原权利边界。例如,代位追偿债务时,仅能主张原债权金额,不得新增诉求。
任务完成后(如债权实现或遗产分配完毕),代位身份自动终止。
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指定代位执行人,直接向债务人的债务人(次债务人)追索,例如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行使。
遗嘱中预设的“替补执行人”(Alternate Executor)在原执行人拒绝履职时自动继任,确保遗产分配连续性。
代位执行人需以原权利人名义行事,其法律效果归属原权利人。若滥用权限(如超额执行),需承担侵权责任。
参考来源
代位执行是民事执行程序中的一项特殊制度,用于解决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对外享有债权的情形。“代位执行人”并非标准法律术语,通常语境下可能指代位执行中的第三人(即被执行人的债务人)或执行程序中的相关主体。以下结合法律定义和程序特点进行详细解释:
代位执行是指当被执行人无法清偿债务时,若其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申请,直接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要求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第三人并非传统意义上的“代位执行人”,而是执行程序中的义务承担主体:
代位执行与《民法典》中的代位权(第535条)有相似性,但存在程序差异:
“代位执行人”更准确的理解应为代位执行程序中的第三人,其因对被执行人负有债务而被纳入执行范围。该制度通过突破合同相对性,高效实现债权人权益,但需严格遵循法定条件和程序,以平衡各方利益。如需具体案例或完整法律条文,可参考《民事诉讼法》第239条及《民法典》第535-5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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