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ubstituted executor
【法】 subro; surrogate
【法】 executor; transactor
代位執行人(Subrogated Executor)
在漢英法律語境中,“代位執行人”指因法定或約定原因,替代原權利人行使執行權限的主體。其核心特征在于權利的“派生性”與“臨時性”,需嚴格區别于原始權利人(如債權人或遺囑執行人)。以下從定義、法律特征及適用場景展開說明:
權限源于原權利人的既存權利,例如:
執行範圍不得超過原權利邊界。例如,代位追償債務時,僅能主張原債權金額,不得新增訴求。
任務完成後(如債權實現或遺産分配完畢),代位身份自動終止。
債權人可申請法院指定代位執行人,直接向債務人的債務人(次債務人)追索,例如保險公司代位求償權行使。
遺囑中預設的“替補執行人”(Alternate Executor)在原執行人拒絕履職時自動繼任,确保遺産分配連續性。
代位執行人需以原權利人名義行事,其法律效果歸屬原權利人。若濫用權限(如超額執行),需承擔侵權責任。
參考來源
代位執行是民事執行程式中的一項特殊制度,用于解決被執行人無財産可供執行但對外享有債權的情形。“代位執行人”并非标準法律術語,通常語境下可能指代位執行中的第三人(即被執行人的債務人)或執行程式中的相關主體。以下結合法律定義和程式特點進行詳細解釋:
代位執行是指當被執行人無法清償債務時,若其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法院可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申請,直接對該第三人強制執行,要求其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
第三人并非傳統意義上的“代位執行人”,而是執行程式中的義務承擔主體:
代位執行與《民法典》中的代位權(第535條)有相似性,但存在程式差異:
“代位執行人”更準确的理解應為代位執行程式中的第三人,其因對被執行人負有債務而被納入執行範圍。該制度通過突破合同相對性,高效實現債權人權益,但需嚴格遵循法定條件和程式,以平衡各方利益。如需具體案例或完整法律條文,可參考《民事訴訟法》第239條及《民法典》第535-5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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