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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執行人英文解釋翻譯、代位執行人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substituted executor

分詞翻譯:

代位的英語翻譯:

【法】 subro; surrogate

執行人的英語翻譯:

【法】 executor; transactor

專業解析

代位執行人(Subrogated Executor)

在漢英法律語境中,“代位執行人”指因法定或約定原因,替代原權利人行使執行權限的主體。其核心特征在于權利的“派生性”與“臨時性”,需嚴格區别于原始權利人(如債權人或遺囑執行人)。以下從定義、法律特征及適用場景展開說明:

一、術語定義與英譯

二、核心法律特征

  1. 權利派生性

    權限源于原權利人的既存權利,例如:

    • 債權代位中,代位執行人行使的是債務人對第三方的債權(《民法典》第535條);
    • 遺産管理中,遺囑指定替補執行人(Successor Trustee)在原執行人缺位時接管事務。
  2. 權限限定性

    執行範圍不得超過原權利邊界。例如,代位追償債務時,僅能主張原債權金額,不得新增訴求。

  3. 身份過渡性

    任務完成後(如債權實現或遺産分配完畢),代位身份自動終止。

三、典型適用場景

四、權限邊界與責任

代位執行人需以原權利人名義行事,其法律效果歸屬原權利人。若濫用權限(如超額執行),需承擔侵權責任。


參考來源

  1. 司法部《遺囑執行人角色指引》
  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代位權執行的若幹規定》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35條解讀
  4.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代位求償實務操作指南》

網絡擴展解釋

代位執行是民事執行程式中的一項特殊制度,用于解決被執行人無財産可供執行但對外享有債權的情形。“代位執行人”并非标準法律術語,通常語境下可能指代位執行中的第三人(即被執行人的債務人)或執行程式中的相關主體。以下結合法律定義和程式特點進行詳細解釋:


一、代位執行的基本概念

代位執行是指當被執行人無法清償債務時,若其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法院可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申請,直接對該第三人強制執行,要求其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


二、代位執行的適用條件

  1. 被執行人無財産可供執行:需經法院确認其确無履行能力。
  2. 第三人對被執行人負有到期債務:債權需明确且已到期。
  3. 申請主體:可由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提出請求。

三、代位執行的程式特點

  1. 直接向第三人執行:第三人需直接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而非通過被執行人。
  2. 第三人異議權:第三人若對債權關系提出異議(如債權不存在或未到期),且異議形式成立,法院需終止執行。
  3. 執行範圍限制:不得超出第三人應對被執行人履行的債務範圍。

四、第三人的法律地位

第三人并非傳統意義上的“代位執行人”,而是執行程式中的義務承擔主體:


五、與代位權的區别

代位執行與《民法典》中的代位權(第535條)有相似性,但存在程式差異:


“代位執行人”更準确的理解應為代位執行程式中的第三人,其因對被執行人負有債務而被納入執行範圍。該制度通過突破合同相對性,高效實現債權人權益,但需嚴格遵循法定條件和程式,以平衡各方利益。如需具體案例或完整法律條文,可參考《民事訴訟法》第239條及《民法典》第535-537條。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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