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笞刑是中国古代及部分现代司法体系中存在的传统刑罚,指用竹板、荆条等器具抽打犯人臀部或背部的肉刑。英文对应术语为"caning"或"flogging",在《元照英美法词典》中被定义为"corporal punishment involving beating with a stick or whip"(使用棍棒或鞭子进行体罚)。该刑罚最早见于《周礼》,汉代正式列入五刑体系,至唐代形成标准化制度,《唐律疏议》记载笞刑分五等,自笞十至笞五十,执行时需用法定规格的笞杖。值得注意的是,新加坡至今保留类似刑罚,其《刑事法典》第325章规定司法鞭刑适用于特定犯罪行为。
现代法律研究中,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制史》指出笞刑具有"耻辱刑"和"体罚刑"双重属性,既通过公开行刑达到震慑效果,又以物理疼痛作为惩戒手段。哈佛大学《东亚法研究》期刊的案例分析显示,明代《大明律》中约37%的罪名可适用笞刑,主要针对轻微刑事犯罪和民事纠纷。世界人权组织报告强调,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已将笞刑列为应废止的体罚形式,目前全球仅16个国家法律体系仍保留类似刑罚。
笞刑是中国古代刑罚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五刑”中最轻的体罚形式。以下是综合多个权威来源的详细解析:
笞刑(chī xíng)是以竹板或荆条抽打犯人背部、臀部或腿部的刑罚,主要用于惩治轻微犯罪。作为古代司法制度的轻刑,其名称来源于刑具材质(竹称“笞”,荆条称“棰”),最早可追溯至战国时期。
朝代 | 受刑部位 | 依据来源 |
---|---|---|
汉景帝 | 臀部 | |
隋唐 | 背、臀、腿 | |
宋代 | 脊杖(背)、臀杖(臀) | |
元明清 | 臀部 |
笞刑在清末法律改革中逐渐废除,但英国殖民地时期(如香港)仍沿用至1990年,其间存在公开行刑和监狱惩戒的使用。现代法律体系已普遍废除此类体罚。
如需更完整的历史案例或法律条文细节,可查阅《唐律疏议》《大明律》等古籍,或参考、等来源的原始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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