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redence
activate; create; found; set up
human; fellow; human being; individual; man; people; person; soul
【医】 anthropo-; homme; man
在汉英法律词典中,“创设人”(Chuàngshè rén)指依法启动并完成公司、组织或机构设立程序的主体,其核心英文对应词为Incorporator 或Founder,具体含义如下:
创设人是公司设立过程中签署或确认公司章程(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并向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其行为直接导致法律实体的诞生,享有法定的创始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
来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对 "Incorporator" 的定义。
主体资格
可为自然人、法人或合伙组织,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创设人需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八条。
核心义务
来源:Company Law: Theory and Practic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权利归属
创设人有权约定股权比例、提名首届董事会成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特殊权益(如创始人投票权、股权兑现条款)。
来源: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OECD)。
与“发起人”(Promoter)的区别:
创设人聚焦法律设立程序(如签署章程),而发起人侧重前期筹备(如项目论证、融资)。部分法域中二者可重合。
来源:Palmer's Company Law (Sweet & Maxwell)。
英文术语选用:
"Incorporator" 强调完成法定注册程序(英美法系),"Founder" 更侧重实质创建行为(常见于初创企业场景)。
公司成立后,“创设人”身份通常转化为“股东”,其特殊权利需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延续效力。跨境设立时需注意不同法域对创设人最低人数要求(如中国需1人以上,美国部分州允许1人)。
来源:World Bank《营商环境报告》公司设立流程指南。
权威引用来源:
创设人指在金融市场中(尤其是权证领域)具备资格发行与现有权证完全相同的金融产品的机构或个人。其核心是通过创设权证实现风险对冲或套利,具体特点如下:
身份要求
通常是券商、金融机构等第三方(非上市公司或其股东),需满足监管机构设定的资质条件(如持有标的资产)。例如创设武钢权证时,创设人需持有足量武钢股份作为履约担保。
创设对象
发行备兑权证而非股本权证。备兑权证由独立第三方发行,与上市公司无直接关联,标的资产可以是股票、指数等。
提示:创设机制常见于成熟金融市场,国内应用场景需以证监会最新规定为准。投资者参与权证交易前应充分了解产品特性和发行人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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