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oral testament
dictate; dictate sth. to sb.; oral instruction
dying words; one's last will and testamnet; testament; will
【医】 ante-mortem statement
【经】 wilful default
口授遗嘱(Oral Will)是中国继承法体系中特殊形式的遗嘱类型,指在危急情况下由遗嘱人口头表述、两名以上见证人现场见证所形成的遗嘱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其成立需满足三个核心要件:立遗嘱时存在危急情况、需两名以上适格见证人在场、危急情况消除后应及时转为书面或录音形式。
中国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特别强调,见证人须全程参与遗嘱形成过程,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汉英法律术语对照中,该概念对应"nuncupative will",特指通过口头表达而非书面形式设立的遗嘱,常见于普通法系国家的紧急情况处置规范。
需特别注意,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立法解释,危急情况消除后超过三个月未转为其他法定形式的,该口授遗嘱将丧失法律效力。该规定既保障了遗嘱自由原则,又通过形式要件维护了遗嘱真实性。
根据相关法律解释,口授遗嘱(即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特殊危急情况下以口头形式设立的遗嘱,具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和效力限制。以下是关键要点:
口授遗嘱是《民法典》规定的遗嘱形式之一,指遗嘱人在生命垂危、自然灾害、突发疾病等紧急情况下,无法以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时,通过口头表述并由见证人见证的遗嘱。
如需进一步了解见证人资格或遗嘱执行程序,可参考权威法律条文或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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