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redence
activate; create; found; set up
human; fellow; human being; individual; man; people; person; soul
【醫】 anthropo-; homme; man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創設人”(Chuàngshè rén)指依法啟動并完成公司、組織或機構設立程式的主體,其核心英文對應詞為Incorporator 或Founder,具體含義如下:
創設人是公司設立過程中籤署或确認公司章程(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并向登記機關提交設立申請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其行為直接導緻法律實體的誕生,享有法定的創始權利并承擔相應責任。
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對 "Incorporator" 的定義。
主體資格
可為自然人、法人或合夥組織,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中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創設人需半數以上在中國境内有住所。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八條。
核心義務
來源:Company Law: Theory and Practic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權利歸屬
創設人有權約定股權比例、提名首屆董事會成員,并在公司章程中載明特殊權益(如創始人投票權、股權兌現條款)。
來源: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OECD)。
與“發起人”(Promoter)的區别:
創設人聚焦法律設立程式(如籤署章程),而發起人側重前期籌備(如項目論證、融資)。部分法域中二者可重合。
來源:Palmer's Company Law (Sweet & Maxwell)。
英文術語選用:
"Incorporator" 強調完成法定注冊程式(英美法系),"Founder" 更側重實質創建行為(常見于初創企業場景)。
公司成立後,“創設人”身份通常轉化為“股東”,其特殊權利需通過公司章程或股東協議延續效力。跨境設立時需注意不同法域對創設人最低人數要求(如中國需1人以上,美國部分州允許1人)。
來源:World Bank《營商環境報告》公司設立流程指南。
權威引用來源:
創設人指在金融市場中(尤其是權證領域)具備資格發行與現有權證完全相同的金融産品的機構或個人。其核心是通過創設權證實現風險對沖或套利,具體特點如下:
身份要求
通常是券商、金融機構等第三方(非上市公司或其股東),需滿足監管機構設定的資質條件(如持有标的資産)。例如創設武鋼權證時,創設人需持有足量武鋼股份作為履約擔保。
創設對象
發行備兌權證而非股本權證。備兌權證由獨立第三方發行,與上市公司無直接關聯,标的資産可以是股票、指數等。
提示:創設機制常見于成熟金融市場,國内應用場景需以證監會最新規定為準。投資者參與權證交易前應充分了解産品特性和發行人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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