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right of offset; right of set-off; rights of offset
抵销权(Right of Set-off)的汉英法律释义
抵销权是民法中的重要概念,指在双方互负债务时,一方以自己的债权充抵对方债务的权利。其核心在于通过单方意思表示消灭相互债务,避免循环清偿。以下从法律要件、行使条件及实践应用三方面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抵销需满足:
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案例说明: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乙公司因租赁甲厂房欠租金80万元。乙公司可通知甲公司行使抵销权,将80万元租金债权与货款债务抵销,甲公司仅需支付剩余20万元。
普通法中的抵销权分为:
权威文献如《Black's Law Dictionary》强调其核心功能为“避免不必要的资金周转”(avoid circuity of action)。
学理参考:
-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五卷)
- 《元照英美法词典》"Set-off"词条
概念 | 抵销权 | 留置权 |
---|---|---|
权利基础 | 互负债务 | 动产占有与债权关联 |
行使方式 | 单方通知 | 拒绝交付动产 |
消灭条件 | 债务等额消灭 | 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 |
注:实践中需注意抵销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如已质押的债权),且跨国交易中可能受准据法限制。具体操作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机构。
抵销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时,一方或双方依法享有的将债务相互冲抵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权利。其核心在于简化清偿流程、降低交易成本,并保障公平清偿。以下从多个维度详细解析:
《民法典》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双方互负到期债务且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主张抵销,但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第五百四十九条补充了债权转让时的抵销权行使条件,例如债务人可向受让人主张抵销的情形。
破产法中的特殊规则
在破产程序中,仅破产债权人可主张抵销权,管理人不得行使。若债权附解除条件,需提供担保直至除斥期满。
假设A公司破产,其债权人B同时欠A公司50万元货款。B可主张以50万元债权抵销债务,仅需偿还剩余部分,无需全额支付后再参与破产分配。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法律条款或案例,可参考《民法典》及破产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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