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right of offset; right of set-off; rights of offset
抵銷權(Right of Set-off)的漢英法律釋義
抵銷權是民法中的重要概念,指在雙方互負債務時,一方以自己的債權充抵對方債務的權利。其核心在于通過單方意思表示消滅相互債務,避免循環清償。以下從法律要件、行使條件及實踐應用三方面解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條,抵銷需滿足:
法律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條
案例說明:
甲公司欠乙公司貨款100萬元,乙公司因租賃甲廠房欠租金80萬元。乙公司可通知甲公司行使抵銷權,将80萬元租金債權與貨款債務抵銷,甲公司僅需支付剩餘20萬元。
普通法中的抵銷權分為:
權威文獻如《Black's Law Dictionary》強調其核心功能為“避免不必要的資金周轉”(avoid circuity of action)。
學理參考:
-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五卷)
- 《元照英美法詞典》"Set-off"詞條
概念 | 抵銷權 | 留置權 |
---|---|---|
權利基礎 | 互負債務 | 動産占有與債權關聯 |
行使方式 | 單方通知 | 拒絕交付動産 |
消滅條件 | 債務等額消滅 | 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 |
注:實踐中需注意抵銷不得損害第三人利益(如已質押的債權),且跨國交易中可能受準據法限制。具體操作建議咨詢專業法律機構。
抵銷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時,一方或雙方依法享有的将債務相互沖抵以消滅債權債務關系的權利。其核心在于簡化清償流程、降低交易成本,并保障公平清償。以下從多個維度詳細解析:
《民法典》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條,雙方互負到期債務且标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主張抵銷,但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第五百四十九條補充了債權轉讓時的抵銷權行使條件,例如債務人可向受讓人主張抵銷的情形。
破産法中的特殊規則
在破産程式中,僅破産債權人可主張抵銷權,管理人不得行使。若債權附解除條件,需提供擔保直至除斥期滿。
假設A公司破産,其債權人B同時欠A公司50萬元貨款。B可主張以50萬元債權抵銷債務,僅需償還剩餘部分,無需全額支付後再參與破産分配。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法律條款或案例,可參考《民法典》及破産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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