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general average adjustment
共同海损理算 (General Average Adjustment) 是海商法中的一项特殊制度与专业程序,指在海上运输中,当船舶、货物遭遇共同危险时,船长为了船货共同安全,有意且合理地作出特殊牺牲(如抛货)或支付额外费用(如避难港费用)后,由全体受益方(船东、货主等)按获救财产价值比例分摊这些损失与费用的法律行为及计算过程。
共同危险 (Common Danger)
须存在真实、紧迫且威胁船舶与货物共同安全的危险(如恶劣天气、火灾、搁浅)。仅涉及单方利益的损失不构成共同海损。
有意且合理的措施 (Intentional and Reasonable Act)
船长或船员主动采取的措施需以维护共同安全为目的,且手段合理(如抛货选择低价值货物优先)。
特殊牺牲与费用 (Extraordinary Sacrifice & Expenditure)
包括货物抛海、船具损毁等直接牺牲,以及为避险产生的港口费、救助费等额外开支。
分摊原则 (Principle of Contribution)
损失由最终获救的船、货及其他利益方按各自抵达目的港的财产价值比例分担。例如:
分摊金额 = (牺牲总额 ÷ 获救总价值)× 各方财产价值
① 宣告共同海损 →② 收集证据(航海日志、费用单据) →③ 指定理算人 →④ 核定牺牲/费用合理性 →⑤ 评估各方分摊价值 →⑥ 出具《共同海损理算书》。
国际通行规则为《约克-安特卫普规则》(York-Antwerp Rules),中国依据《海商法》第十章及《北京理算规则》处理相关案件。
如需进一步验证或查阅原始法律文本,建议参考以下机构:
共同海损理算是处理共同海损事故中各方分摊损失的核心流程,具体含义及流程如下:
共同海损理算指在船舶、货物等遭遇共同危险后,对因合理措施导致的特殊牺牲或费用(如货物抛弃、灭火设备损耗)进行损失核算和分摊的过程。其法律依据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99条及第203条,规定分摊需按受益方价值比例进行,且优先适用合同约定。
确认共同海损成立
需满足四个要件:共同真实危险、有意合理措施、特殊牺牲费用、措施有效果(如船舶脱险)。例如,灭火导致货物被抛入海即属共同海损。
确定损失金额
计算分摊价值
分摊金额核算
各受益方按分摊价值的比例承担损失。例如,若船舶分摊价值占60%,货物占40%,则损失按此比例分配。
编制理算书
由专业理算机构(如中国贸促会海损理算处)审核凭证、核算数据后出具报告,明确各方责任及金额。
提示:如需具体案例或国际理算规则(如《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可进一步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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