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master of the rolls
copy; employ; hire; record; tape-recorded; write down
accident; affair; be engaged in; business; job; matter; responsibility; serve
thing; trouble; work
chairman; director; head
【经】 director
录事主任是民国时期法院系统中的特定职务称谓,现多作为历史术语使用。其核心含义及英文对应如下:
"录事主任"指国民政府时期地方法院中,负责管理文书档案、诉讼记录及日常行政事务的基层主管人员。该职位隶属于法院书记官体系,通常领导数名普通录事(文书员),职责涵盖案件登记、卷宗整理、文件收发及司法统计等行政工作。其职务性质近似现代法院的书记官长或档案科主管(来源:《辞海》法律史条目)。
权威汉英法律词典中,"录事主任"的规范英译为:
• Head Clerk
• Chief Record Officer
• Chief Filing Officer
(来源:《元照英美法词典》)
监督诉讼文书的起草、校对与归档,确保司法程序文件完整合规(来源:民国《法院组织法》第23条)。
指挥录事团队完成案卷编目、保管及调阅,维护司法档案系统性。
衔接审判部门与行政事务,负责法庭记录汇总、司法统计报表编制等工作。
注:该职务于1949年后随司法体系改革逐渐废止,现行中国法院体系中的对应职能由书记员长或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承担。
“录事主任”是一个相对少见的职位名称,其含义需结合“录事”与“主任”两部分理解:
“录事”的含义
指记录、文书类工作,常见于古代或特定机构中,如法院、档案馆等,负责文件整理、记录事务等。
“主任”的职责
指某一部门或事务的主要负责人,需统筹管理、协调资源并承担最终责任。
综合解释
“录事主任”可理解为负责文书、档案或记录事务的部门主管,其职责可能包括:
应用场景
该词可能出现在历史文献、司法系统或某些行政机构中,现代企业较少使用此称谓,更多以“档案主管”“文书科长”等替代。
若需更精准的解释,建议结合具体行业或上下文背景进一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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