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master of the rolls
copy; employ; hire; record; tape-recorded; write down
accident; affair; be engaged in; business; job; matter; responsibility; serve
thing; trouble; work
chairman; director; head
【經】 director
錄事主任是民國時期法院系統中的特定職務稱謂,現多作為曆史術語使用。其核心含義及英文對應如下:
"錄事主任"指國民政府時期地方法院中,負責管理文書檔案、訴訟記錄及日常行政事務的基層主管人員。該職位隸屬于法院書記官體系,通常領導數名普通錄事(文書員),職責涵蓋案件登記、卷宗整理、文件收發及司法統計等行政工作。其職務性質近似現代法院的書記官長或檔案科主管(來源:《辭海》法律史條目)。
權威漢英法律詞典中,"錄事主任"的規範英譯為:
• Head Clerk
• Chief Record Officer
• Chief Filing Officer
(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
監督訴訟文書的起草、校對與歸檔,确保司法程式文件完整合規(來源:民國《法院組織法》第23條)。
指揮錄事團隊完成案卷編目、保管及調閱,維護司法檔案系統性。
銜接審判部門與行政事務,負責法庭記錄彙總、司法統計報表編制等工作。
注:該職務于1949年後隨司法體系改革逐漸廢止,現行中國法院體系中的對應職能由書記員長或檔案管理部門負責人承擔。
“錄事主任”是一個相對少見的職位名稱,其含義需結合“錄事”與“主任”兩部分理解:
“錄事”的含義
指記錄、文書類工作,常見于古代或特定機構中,如法院、檔案館等,負責文件整理、記錄事務等。
“主任”的職責
指某一部門或事務的主要負責人,需統籌管理、協調資源并承擔最終責任。
綜合解釋
“錄事主任”可理解為負責文書、檔案或記錄事務的部門主管,其職責可能包括:
應用場景
該詞可能出現在曆史文獻、司法系統或某些行政機構中,現代企業較少使用此稱謂,更多以“檔案主管”“文書科長”等替代。
若需更精準的解釋,建議結合具體行業或上下文背景進一步确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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