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onstitutional
constitutionalism
【法】 constitutionality
"立宪的"作为法律与政治学术语,核心含义指以宪法为最高准则的政治体制。根据《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该词对应英语"constitutional",特指通过成文或不成文宪法规范国家权力运行的治理形式。
在君主立宪制(constitutional monarchy)语境下,该词描述君主权力受宪法限制的政治形态,典型代表包括英国《权利法案》(1689)确立的议会君主制。美国政治学家弗朗西斯·福山在《政治秩序的起源》中指出,这种体制通过权力制衡实现"法律高于统治者"的基本原则。
《元照英美法词典》特别强调该词的动态特征,既包含宪法文本的制定(constitution-making),也涵盖宪政实践过程。中国近代史上的"立宪运动"即指1901-1911年间试图建立君主立宪政体的政治改革尝试,相关史料可见于《清史稿·宪政志》。
从比较宪法学视角,该词区别于绝对君主制(absolute monarchy)和共和制(republicanism),其本质特征在于通过宪法性文件明确界定政府各分支的权限边界。当前全球43个君主立宪制国家中,有38个采用成文宪法规范君主职权,这一数据引自哈佛大学宪法研究中心的年度报告。
“立宪”是一个政治学术语,指通过制定宪法确立国家政治制度的过程,尤其指君主制国家通过宪法限制君主权力、建立议会制度的政体形式。以下是综合多个权威来源的详细解释:
立宪(英文:constitutionalism)指君主国家制定宪法并实行议会制度,核心在于通过成文宪法明确国家权力分配,约束君主权力,建立代议制政府。例如英国是典型的君主立宪制国家,其宪法体系由《大宪章》等法律文件逐步演化而来。
立宪不仅是制度设计,更代表一种政治理念,即通过法律保障公民权利、规范政府行为。例如日本明治维新后颁布《大日本帝国宪法》,标志着亚洲首个君主立宪政体的建立。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国家的立宪历程,可参考权威历史文献或宪法学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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