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joint credit
related
creditor's rights
【经】 claim; creditor's rights; financial claim; obligation right
right in personam; right of creditor
连带债权(Joint and Several Claims)是民法中的一种特殊债权形式,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各自均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且债务人向任一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后,全体债权人的债权即归于消灭的法律关系。其核心在于债权人之间的“连带性”,即任一债权人均可独立主张全部债权。
任一债权人无需其他债权人同意,即可要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民法典》第518条)。例如,甲、乙对丙享有连带债权100万元时,甲可单独要求丙支付100万元。
债务人向任一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同步消灭(《民法典》第519条)。若丙向甲支付100万元,乙的债权随之消灭。
实际受偿超过应享份额的债权人,需向其他债权人返还超额部分(《民法典》第521条)。如甲、乙约定各享50%债权,甲获丙全额支付后,需向乙返还50万元。
多名侵权人造成同一损害时,受害人可向任一侵权人主张全部赔偿(《民法典》第1168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要求任一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法》第38条)。
保证人与主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时,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民法典》第688条)。
概念 | 关键区别 |
---|---|
按份债权 | 各债权人仅能主张自身份额,无连带性。 |
不真正连带债权 | 多个债权基于不同原因产生,债务人履行后其他债务不必然消灭。 |
(注:因法律条文无直接可链接的官方数据库,来源标注名称供查证;学术词典建议通过权威出版社获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连带债权的核心要点如下:
连带债权指两个以上债权人中,任一债权人可单独或共同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法律关系。债务人向任一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后,全体债权人的债权即告消灭。
主体特征
必须存在两个以上债权人,且每个债权人均有权单独主张全部债权(如A、B同为连带债权人,A可单独要求债务人偿还100%债务)。
独立性
各债权相互独立存在,不因部分债权人放弃权利而影响其他债权人主张权利。
同一给付标的
所有债权指向同一给付内容,例如均主张同一笔100万元借款的返还。
须通过法律规定(如《民法典》第518条)或当事人特别约定成立。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518条(连带债权定义)
《民法典》第521条(内部份额处理规则)
建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民法典理解与适用》或法律数据库获取更完整的司法解释和实务案例。
鞭子松表四环素彬彬有礼处理项带黑的单色视德耳巴斯太耳氏法电极粘损发部皮脂溢法定评价人芬森氏弧光灯附加电源装置滚塑褐色犬蜱茴芹素结肠结肠吻合术离子晶体粒子散射因子鲁氯螺旋嗪内分泌腺障碍综合征尿道周的前额叶白质切断术千高斯升旗手持面罩苏生的徒子徒孙外部设备中断晚期尸体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