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ight of nationality
citizenship; nationality
【法】 citizenhood; national domicile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国籍权(Right to Nationality)是指个人依法拥有、改变或保留其国籍的基本权利,是国际人权法保障的核心权利之一。以下从法律定义、权利内涵及实践意义三方面进行解释:
国际法依据
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第15条:"人人有权享有国籍;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 该条款首次在国际层面确立国籍权的人权属性,强调国籍的自主性与非任意剥夺性。
国内法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第7-9条则明确规定了国籍取得、丧失和恢复的条件,通过成文法形式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国籍相关权利。
国籍取得权
包括出生地主义(如美国)或血统主义(如中国)原则下的原始国籍取得,以及归化入籍等派生取得方式。例如《国籍法》第7条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可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籍。
国籍变更权
涵盖自愿退出国籍(《国籍法》第10条)及避免被强制剥夺国籍的保护。联合国《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第8条明确禁止具有剥夺国籍效力的立法。
无国籍状态救济权
《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第32条要求缔约国为合法居留的无国籍者提供归化便利,中国通过《出境入境管理法》设立无国籍人认定程序予以落实。
儿童国籍权
《儿童权利公约》第7条要求缔约国确保儿童出生时即获得国籍。中国《国籍法》第4-6条针对父母国籍差异情形,详细规定了新生儿国籍认定规则。
婚姻中的国籍平等
1957年《已婚妇女国籍公约》废止"妻随夫籍"制度,中国《国籍法》第8条亦规定与外国人结婚者不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注:以上链接均为联合国官网及中国人大网官方文件,访问日期2025年7月31日验证有效)
国籍权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与国籍相关的权利,涉及国籍的取得、变更、保留及国家对其公民的保护义务。以下是详细解释:
国籍的取得权
个人可通过出生或入籍方式取得国籍。
国籍的变更权
包括自愿申请加入、退出或恢复国籍的权利,但需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例如,中国允许符合条件的个人申请入籍或恢复国籍。
保留国籍的权利
国家不得任意剥夺个人国籍,避免无国籍状态。例如,中国《国籍法》规定不承认双重国籍,但未取得他国国籍前仍保留中国国籍。
如需更全面的法律条款或案例,可参考各国《国籍法》及相关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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