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ight of nationality
citizenship; nationality
【法】 citizenhood; national domicile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國籍權(Right to Nationality)是指個人依法擁有、改變或保留其國籍的基本權利,是國際人權法保障的核心權利之一。以下從法律定義、權利内涵及實踐意義三方面進行解釋:
國際法依據
根據《世界人權宣言》第15條:"人人有權享有國籍;任何人的國籍不得任意剝奪,亦不得否認其改變國籍的權利。" 該條款首次在國際層面确立國籍權的人權屬性,強調國籍的自主性與非任意剝奪性。
國内法體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第7-9條則明确規定了國籍取得、喪失和恢複的條件,通過成文法形式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國籍相關權利。
國籍取得權
包括出生地主義(如美國)或血統主義(如中國)原則下的原始國籍取得,以及歸化入籍等派生取得方式。例如《國籍法》第7條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可經申請批準加入中國籍。
國籍變更權
涵蓋自願退出國籍(《國籍法》第10條)及避免被強制剝奪國籍的保護。聯合國《減少無國籍狀态公約》第8條明确禁止具有剝奪國籍效力的立法。
無國籍狀态救濟權
《關于無國籍人地位的公約》第32條要求締約國為合法居留的無國籍者提供歸化便利,中國通過《出境入境管理法》設立無國籍人認定程式予以落實。
兒童國籍權
《兒童權利公約》第7條要求締約國确保兒童出生時即獲得國籍。中國《國籍法》第4-6條針對父母國籍差異情形,詳細規定了新生兒國籍認定規則。
婚姻中的國籍平等
1957年《已婚婦女國籍公約》廢止"妻隨夫籍"制度,中國《國籍法》第8條亦規定與外國人結婚者不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注:以上鍊接均為聯合國官網及中國人大網官方文件,訪問日期2025年7月31日驗證有效)
國籍權是指個人依法享有的與國籍相關的權利,涉及國籍的取得、變更、保留及國家對其公民的保護義務。以下是詳細解釋:
國籍的取得權
個人可通過出生或入籍方式取得國籍。
國籍的變更權
包括自願申請加入、退出或恢複國籍的權利,但需符合國家法律規定。例如,中國允許符合條件的個人申請入籍或恢複國籍。
保留國籍的權利
國家不得任意剝奪個人國籍,避免無國籍狀态。例如,中國《國籍法》規定不承認雙重國籍,但未取得他國國籍前仍保留中國國籍。
如需更全面的法律條款或案例,可參考各國《國籍法》及相關國際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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