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optional stipulation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select; choose; elect; pick; staple; choice; selection
【计】 ALT; selecting
【医】 selection
【经】 pick; select; selecting; selection
【经】 covenant; deed of covenant
在汉英法律词典中,"可选择的契约条款"(Optional Contractual Terms)指合同中允许缔约方根据特定条件或意愿选择是否履行、或选择不同履行方式的条款。这类条款赋予当事人一定的决策自由,而非强制约束。以下从法律特征、应用场景及效力三个维度解析:
条款赋予一方或多方在约定情形下行使选择权(如选择解除合同、变更履行方式、延长期限等),区别于强制性义务条款。例如,租赁合同可能约定"承租方可选择续租1年",此时续租非义务而是权利 。
条款的适用常以特定事件触发(如市场变化、不可抗力),需明确触发条件以避免歧义。
必须经双方明确约定,默示条款或单方声明不构成有效"可选择条款"。
需满足合同一般生效要件(当事人行为能力、真实意思表示等),且选择权行使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民法典》第143条)。
选择权的行使需符合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典》第7条),恶意选择造成对方损失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
条款模糊时易引发争议(如"合理期限内可选择"未定义期限),建议明确行权条件和时间窗口。
注:因未搜索到可直接引用的网页,以上来源链接为示例性权威法律资源平台,实际引用时需替换为具体文献页面的有效链接。建议参考《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或北大法宝等专业数据库以获取精确术语释义。
“可选择的契约条款”是指在协议中允许一方或双方在特定条件下自主决定是否行使或变更某些权利义务的约定。这类条款的核心在于赋予当事人灵活性,通常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选择权属性
条款明确约定当事人可在约定范围内行使选择权,例如合同续期、服务升级等。这种条款常见于租赁、保险等长期协议中,如射幸契约中允许投保人调整保额或受益人的条款。
非强制性约束
与固定义务条款不同,此类条款的履行取决于当事人的主动选择。例如,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优先续约权”即属于可选择条款。
附条件选择条款
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约定“买方可在验房后3日内选择是否解除合同”,需满足特定条件方可触发选择权。
双向选择条款
部分协议允许双方协商调整内容,例如商业合作中约定“双方每年可重新议定价格条款”。
解释规则
需结合行业惯例及合同整体目的进行解释。若条款存在歧义,法院可能依据《民法典》第466条优先采用有利于非起草方的解释。
履行限制
选择权的行使需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对方利益。例如,单方面终止条款通常需提前通知并赔偿合理损失。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契约条款的拟定规则,可参考《民法典》合同编或专业法律解读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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