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ppellate
accept and hear a case
【法】 hear
appeal; appeal to
【经】 appeal
"受理上诉的"在汉英法律术语中对应英文表述为"appeal-accepting"或"appellate",特指司法机关依法接收并审查当事人不服原审判决请求的司法程序。该术语具有三层核心内涵:
管辖权界定
指具有法定审查权的司法机关(如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对符合形式要件的上诉状进行程序性接收。在中国司法体系中,基层法院原则上不具上诉案件受理权。
审查标准
包含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双重维度:形式要件包括上诉期限、适格主体等;实质要件涉及原审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争议焦点。英美法系将此类审查称为"appellate review",强调对法律适用而非事实认定的再审理。
程序效力
受理行为产生诉讼阻断效果,原审判决即中止执行,但婚姻效力等形成判决除外。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规定"移审效力",即案件管辖权转移至上级法院。
受理上诉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审理的法定程序。以下从定义、受理条件、流程和法律依据四个方面进行说明:
受理上诉是原审法院或二审法院对上诉主体资格、上诉状形式及法定期限进行审查后,接受案件进入二审程序的司法行为。其核心在于确认上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从而启动二审审判。
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64条(民事案件)及《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刑事案件),明确上诉权行使条件和程序规范。
提示:若需具体案件操作指引或上诉状模板,可参考提供的2025年最新流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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