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optional stipulation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select; choose; elect; pick; staple; choice; selection
【計】 ALT; selecting
【醫】 selection
【經】 pick; select; selecting; selection
【經】 covenant; deed of covenant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可選擇的契約條款"(Optional Contractual Terms)指合同中允許締約方根據特定條件或意願選擇是否履行、或選擇不同履行方式的條款。這類條款賦予當事人一定的決策自由,而非強制約束。以下從法律特征、應用場景及效力三個維度解析:
條款賦予一方或多方在約定情形下行使選擇權(如選擇解除合同、變更履行方式、延長期限等),區别于強制性義務條款。例如,租賃合同可能約定"承租方可選擇續租1年",此時續租非義務而是權利 。
條款的適用常以特定事件觸發(如市場變化、不可抗力),需明确觸發條件以避免歧義。
必須經雙方明确約定,默示條款或單方聲明不構成有效"可選擇條款"。
需滿足合同一般生效要件(當事人行為能力、真實意思表示等),且選擇權行使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如《民法典》第143條)。
選擇權的行使需符合誠實信用原則(《民法典》第7條),惡意選擇造成對方損失可能承擔賠償責任 。
條款模糊時易引發争議(如"合理期限内可選擇"未定義期限),建議明确行權條件和時間窗口。
注:因未搜索到可直接引用的網頁,以上來源鍊接為示例性權威法律資源平台,實際引用時需替換為具體文獻頁面的有效鍊接。建議參考《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或北大法寶等專業數據庫以獲取精确術語釋義。
“可選擇的契約條款”是指在協議中允許一方或雙方在特定條件下自主決定是否行使或變更某些權利義務的約定。這類條款的核心在于賦予當事人靈活性,通常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選擇權屬性
條款明确約定當事人可在約定範圍内行使選擇權,例如合同續期、服務升級等。這種條款常見于租賃、保險等長期協議中,如射幸契約中允許投保人調整保額或受益人的條款。
非強制性約束
與固定義務條款不同,此類條款的履行取決于當事人的主動選擇。例如,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優先續約權”即屬于可選擇條款。
附條件選擇條款
如房地産買賣合同中約定“買方可在驗房後3日内選擇是否解除合同”,需滿足特定條件方可觸發選擇權。
雙向選擇條款
部分協議允許雙方協商調整内容,例如商業合作中約定“雙方每年可重新議定價格條款”。
解釋規則
需結合行業慣例及合同整體目的進行解釋。若條款存在歧義,法院可能依據《民法典》第466條優先采用有利于非起草方的解釋。
履行限制
選擇權的行使需符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濫用權利損害對方利益。例如,單方面終止條款通常需提前通知并賠償合理損失。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契約條款的拟定規則,可參考《民法典》合同編或專業法律解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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