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enial of justice
refuse; turn down; deny; object; reject; renege; repulse; disallowance
negation
【经】 refuse; rejection
equity; honesty; justice; justness; rectitude; righteousness; rightness
soundness
【经】 fairness
"拒绝公正"是一个兼具法律与伦理含义的复合词,在汉英词典中对应"refuse justice"或"deny fairness"的双重释义。该词组的核心矛盾点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否定客观公正原则的实施必要性,同时通过具体行为阻挠公平机制的运行。
从法律英语角度分析,《元照英美法词典》将"denial of justice"定义为"司法拒绝",特指司法机关未能提供正当法律救济的行为。这种专业释义揭示了该词在司法体系中的特殊含义——当公权力机构未能履行保障公民获得公平审判的义务时,即构成对程序正义的根本性破坏。
在哲学伦理学层面,斯坦福哲学百科全书指出,"rejection of fairness"(拒绝公平)涉及对罗尔斯正义论中"作为公平的正义"原则的否定。这种否定既可能表现为对分配正义原则的质疑,也可能延伸至对程序正义机制的抗拒,构成对社会契约基础的挑战。
现代法社会学研究显示,世界银行《全球治理指标》将"拒绝公正"现象量化为司法可及性指数下降,具体表现为弱势群体难以获得法律救济、纠纷解决机制失效等系统性障碍。这种量化分析为理解该词的社会影响提供了实证维度。
在跨文化交际中,国际比较法律项目(ICL)的案例数据库显示,不同法系对"拒绝公正"的认定标准存在显著差异。普通法系更强调程序性救济的缺失,而大陆法系则注重实体权利的实质性受损。这种法系差异导致该词在翻译实践中需要结合具体语境进行动态对应。
“拒绝公正”这一表述可能存在两种理解方向,需结合具体语境分析:
公证是公证机构依法对民事法律行为、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若出现“拒绝公证”,通常指公证机构因特定原因不予办理,常见情形包括:
解决建议:补充材料、修正文件内容,或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复查申请。
指在纠纷处理、资源分配等场景中,某方主观或客观地不遵循公平原则,例如:
应对方式:可通过申诉、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权,或向监管机构举报。
若您遇到具体场景(如公证被拒或遭遇不公),建议补充说明细节以便提供更精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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