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enial of justice
refuse; turn down; deny; object; reject; renege; repulse; disallowance
negation
【經】 refuse; rejection
equity; honesty; justice; justness; rectitude; righteousness; rightness
soundness
【經】 fairness
"拒絕公正"是一個兼具法律與倫理含義的複合詞,在漢英詞典中對應"refuse justice"或"deny fairness"的雙重釋義。該詞組的核心矛盾點在于:行為人主觀上否定客觀公正原則的實施必要性,同時通過具體行為阻撓公平機制的運行。
從法律英語角度分析,《元照英美法詞典》将"denial of justice"定義為"司法拒絕",特指司法機關未能提供正當法律救濟的行為。這種專業釋義揭示了該詞在司法體系中的特殊含義——當公權力機構未能履行保障公民獲得公平審判的義務時,即構成對程式正義的根本性破壞。
在哲學倫理學層面,斯坦福哲學百科全書指出,"rejection of fairness"(拒絕公平)涉及對羅爾斯正義論中"作為公平的正義"原則的否定。這種否定既可能表現為對分配正義原則的質疑,也可能延伸至對程式正義機制的抗拒,構成對社會契約基礎的挑戰。
現代法社會學研究顯示,世界銀行《全球治理指标》将"拒絕公正"現象量化為司法可及性指數下降,具體表現為弱勢群體難以獲得法律救濟、糾紛解決機制失效等系統性障礙。這種量化分析為理解該詞的社會影響提供了實證維度。
在跨文化交際中,國際比較法律項目(ICL)的案例數據庫顯示,不同法系對"拒絕公正"的認定标準存在顯著差異。普通法系更強調程式性救濟的缺失,而大陸法系則注重實體權利的實質性受損。這種法系差異導緻該詞在翻譯實踐中需要結合具體語境進行動态對應。
“拒絕公正”這一表述可能存在兩種理解方向,需結合具體語境分析:
公證是公證機構依法對民事法律行為、文書、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證明的活動。若出現“拒絕公證”,通常指公證機構因特定原因不予辦理,常見情形包括:
解決建議:補充材料、修正文件内容,或向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複查申請。
指在糾紛處理、資源分配等場景中,某方主觀或客觀地不遵循公平原則,例如:
應對方式:可通過申訴、仲裁、訴訟等法律途徑維權,或向監管機構舉報。
若您遇到具體場景(如公證被拒或遭遇不公),建議補充說明細節以便提供更精準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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