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eaceable and quiet possession
continue; keep on; go on; carry over; hold on; pursue; renew; renewal; sequel
succeed; sustain
【医】 Contin.; sequence
【经】 continuation; continue; extend; keep up
peace
【法】 peace
background; ground; land; soil; the earth
【计】 GND
【化】 earth
【医】 geo-; loci; locus
occupy; own; possess; have; seize on; take possession of
【经】 occupation; possession
"继续和平地占有"是法律和财产权领域的核心概念,其汉英对照解析需结合法理基础与实践应用。从汉英词典角度分析:
在法律实务中,该短语构成"逆权管有"(adverse possession)的核心要件。根据英国《土地登记法2002》第97条,连续10年和平占有可产生法定产权。美国财产法则通过判例确立类似原则,如最高法院在Howard v. Kunto案中确立和平占有的时效认定标准。
国际法领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3)条关于岛屿制度的规定,隐含通过和平持续占有确立领土主权的法理依据。该原则在常设仲裁法院2016年南海仲裁案裁决书中被多次援引,作为判定历史性权利的重要标准。
“继续和平地占有”是一个结合法律和日常语义的表述,其含义需结合具体语境分析:
基本构成
法律领域常见含义
在财产法中,该表述可能涉及“逆权占有”(又称“取得时效”)。例如:
国际法或政治语境
可能指国家通过非武力手段长期控制某区域,并主张主权,但需符合《联合国宪章》和平原则。
日常使用场景
可泛指对物品、空间或权益的和平维持,如租赁到期后双方同意延续使用权,且无纠纷。
提示:具体法律效力需结合当地法规,若涉及实际案例,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确认权利边界和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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