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eaceable and quiet possession
continue; keep on; go on; carry over; hold on; pursue; renew; renewal; sequel
succeed; sustain
【醫】 Contin.; sequence
【經】 continuation; continue; extend; keep up
peace
【法】 peace
background; ground; land; soil; the earth
【計】 GND
【化】 earth
【醫】 geo-; loci; locus
occupy; own; possess; have; seize on; take possession of
【經】 occupation; possession
"繼續和平地占有"是法律和財産權領域的核心概念,其漢英對照解析需結合法理基礎與實踐應用。從漢英詞典角度分析:
在法律實務中,該短語構成"逆權管有"(adverse possession)的核心要件。根據英國《土地登記法2002》第97條,連續10年和平占有可産生法定産權。美國財産法則通過判例确立類似原則,如最高法院在Howard v. Kunto案中确立和平占有的時效認定标準。
國際法領域,《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3)條關于島嶼制度的規定,隱含通過和平持續占有确立領土主權的法理依據。該原則在常設仲裁法院2016年南海仲裁案裁決書中被多次援引,作為判定曆史性權利的重要标準。
“繼續和平地占有”是一個結合法律和日常語義的表述,其含義需結合具體語境分析:
基本構成
法律領域常見含義
在財産法中,該表述可能涉及“逆權占有”(又稱“取得時效”)。例如:
國際法或政治語境
可能指國家通過非武力手段長期控制某區域,并主張主權,但需符合《聯合國憲章》和平原則。
日常使用場景
可泛指對物品、空間或權益的和平維持,如租賃到期後雙方同意延續使用權,且無糾紛。
提示:具體法律效力需結合當地法規,若涉及實際案例,建議咨詢專業律師以确認權利邊界和程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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