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oint and severally
【经】 joint liability; joint responsibility
and; draw; gentle; kind; mild; harmonious; mix with; sum; summation
together with
【计】 ampersand
【医】 c.; cum
each; every; one by one; various
【医】 AA
be in charge of; preside over; take charge
【法】 preside
“连带责任”指多个责任人对同一债务或义务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债权人可要求任一责任人或全体责任人履行全部义务。例如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需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8条,规定连带责任需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英文中,“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强调责任主体间的不可分割性,常见于侵权、合同违约等场景。
“各个负责”指各责任人仅按约定或法定份额独立承担责任,债权人只能向特定责任人主张对应部分的义务。例如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债务按比例承担。英文“several liability”源于普通法体系,区别于连带责任,体现责任分割原则,如《民法典》第177条规定按份责任需明确责任份额。该概念适用于多方协议、股东出资等场景,强调责任范围的有限性。
以下是“连带责任”与“各个负责”(即按份责任)的对比解释,结合法律定义与实际应用场景说明:
法律定义
指两个以上责任人对同一债务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债权人可要求任一责任人单独或共同履行全部债务(、、)。例如:张三为李四的贷款提供连带担保,债权人可直接要求张三偿还全部债务。
核心特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78条(连带责任原则)、第688条(连带保证责任)、第518条(连带债权债务)等(、、)。
法律定义
指各责任人仅按约定或法定比例承担债务,债权人不能要求某一责任人超出其份额履行()。例如:甲乙约定各承担50%的债务,债权人只能分别向甲乙追偿50%。
核心特征
对比项 | 连带责任 | 各个负责(按份责任) |
---|---|---|
债权人权利 | 可要求任一责任人全额履行 | 仅能按份额要求各责任人履行 |
责任范围 | 各责任人对全部债务负责 | 各责任人仅对自身份额负责 |
内部关系 | 履行后可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 无追偿权 |
常见场景 | 担保、合伙、共同侵权 | 按比例分担的合同义务 |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法条或案例,可参考、3、5、7、12等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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