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oint and severally
【經】 joint liability; joint responsibility
and; draw; gentle; kind; mild; harmonious; mix with; sum; summation
together with
【計】 ampersand
【醫】 c.; cum
each; every; one by one; various
【醫】 AA
be in charge of; preside over; take charge
【法】 preside
“連帶責任”指多個責任人對同一債務或義務承擔全部清償責任,債權人可要求任一責任人或全體責任人履行全部義務。例如在合夥企業中,合夥人需對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其法律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78條,規定連帶責任需由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英文中,“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強調責任主體間的不可分割性,常見于侵權、合同違約等場景。
“各個負責”指各責任人僅按約定或法定份額獨立承擔責任,債權人隻能向特定責任人主張對應部分的義務。例如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物的債務按比例承擔。英文“several liability”源于普通法體系,區别于連帶責任,體現責任分割原則,如《民法典》第177條規定按份責任需明确責任份額。該概念適用于多方協議、股東出資等場景,強調責任範圍的有限性。
以下是“連帶責任”與“各個負責”(即按份責任)的對比解釋,結合法律定義與實際應用場景說明:
法律定義
指兩個以上責任人對同一債務承擔全部清償責任,債權人可要求任一責任人單獨或共同履行全部債務(、、)。例如:張三為李四的貸款提供連帶擔保,債權人可直接要求張三償還全部債務。
核心特征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78條(連帶責任原則)、第688條(連帶保證責任)、第518條(連帶債權債務)等(、、)。
法律定義
指各責任人僅按約定或法定比例承擔債務,債權人不能要求某一責任人超出其份額履行()。例如:甲乙約定各承擔50%的債務,債權人隻能分别向甲乙追償50%。
核心特征
對比項 | 連帶責任 | 各個負責(按份責任) |
---|---|---|
債權人權利 | 可要求任一責任人全額履行 | 僅能按份額要求各責任人履行 |
責任範圍 | 各責任人對全部債務負責 | 各責任人僅對自身份額負責 |
内部關系 | 履行後可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 無追償權 |
常見場景 | 擔保、合夥、共同侵權 | 按比例分擔的合同義務 |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法條或案例,可參考、3、5、7、12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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