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joint guarantor
related
bail; bond; guarantor; sponsor; surety; voucher; warranter
【经】 bondsman; guarantor; security; sponsor; surely
连带保证人(Joint and Several Guarantor)是指在中国法律框架下,对债务人的同一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担保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连带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无需优先追索债务人财产。
从法律特征分析:
实务中常见于银行贷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等场景,其法律效力强于一般保证。需要特别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免除责任。
连带保证人是指在债务担保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其核心特点在于债权人可跳过债务人直接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具体含义及法律要点如下:
连带保证人与债务人处于同等责任地位。根据《民法典》第688条,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情形时,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无需先向债务人追偿。
《民法典》第686条明确:保证方式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视为一般保证;第688条则规定连带责任保证需通过合同明确约定。
风险提示:成为连带保证人意味着与债务人承担同等法律风险,建议在签署保证合同前审慎评估债务偿还能力,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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