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joint guarantor
related
bail; bond; guarantor; sponsor; surety; voucher; warranter
【經】 bondsman; guarantor; security; sponsor; surely
連帶保證人(Joint and Several Guarantor)是指在中國法律框架下,對債務人的同一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擔保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有權直接要求連帶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内承擔全部或部分責任,無需優先追索債務人財産。
從法律特征分析:
實務中常見于銀行貸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等場景,其法律效力強于一般保證。需要特别注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主張權利的,保證人免除責任。
連帶保證人是指在債務擔保中,與債務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的擔保人。其核心特點在于債權人可跳過債務人直接要求保證人履行債務,具體含義及法律要點如下:
連帶保證人與債務人處于同等責任地位。根據《民法典》第688條,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約定情形時,債權人有權直接要求保證人在其擔保範圍内承擔責任,無需先向債務人追償。
《民法典》第686條明确:保證方式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時視為一般保證;第688條則規定連帶責任保證需通過合同明确約定。
風險提示:成為連帶保證人意味着與債務人承擔同等法律風險,建議在籤署保證合同前審慎評估債務償還能力,必要時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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