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failure to appear
cannot
appear in court
【法】 adessee; appear; appear before the court; appearance before the court
attend court; be in the box; before the court; enter appearance
entry of appearance; locus standi; stare in judicio
"未能出庭"是法律术语,指当事人因故无法按照法定程序参加庭审的行为。该概念在汉英法律词典中对应三种核心英文表达形式:
failure to appear in court 作为直译表达,特指未履行法定出庭义务的行为。《元照英美法词典》(2019修订版)将其定义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按传票要求到达指定法庭"的行为,该表述常见于英美法系判例文书中。
default of appearance 专指被告经合法传唤后缺席庭审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作出缺席判决。该术语在Black's Law Dictionary(11th ed.)中被解释为"被告未在法定时限内提交答辩状或参与诉讼程序"。
non-appearance 作为中性表述,泛指任何诉讼参与人未出席庭审的客观状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20〕20号)指出,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的,应记录为"non-appearance of plaintiff"。该术语在法律文书中不带有责任推定性质。
三种表述具有不同适用场景:failure to appear强调义务违反,default of appearance侧重程序性后果,non-appearance着重描述客观事实状态。法律从业者需根据具体语境选择精准译法,确保法律文书表述的严谨性。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实践,"未能出庭"指当事人或证人未按法院传票要求出席庭审的行为。其法律含义可分为以下四类情形:
一、正当理由的未能出庭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以下情形属于正当理由:
二、非正当理由的未出庭 根据第一百四十三条(),若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三、法律后果的差异性
四、司法裁量权体现 法院需综合考量:
建议确需变更庭审时间的,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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