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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出庭英文解釋翻譯、未能出庭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failure to appear

分詞翻譯:

未能的英語翻譯:

cannot

出庭的英語翻譯:

appear in court
【法】 adessee; appear; appear before the court; appearance before the court
attend court; be in the box; before the court; enter appearance
entry of appearance; locus standi; stare in judicio

專業解析

"未能出庭"是法律術語,指當事人因故無法按照法定程式參加庭審的行為。該概念在漢英法律詞典中對應三種核心英文表達形式:

  1. failure to appear in court 作為直譯表達,特指未履行法定出庭義務的行為。《元照英美法詞典》(2019修訂版)将其定義為"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按傳票要求到達指定法庭"的行為,該表述常見于英美法系判例文書中。

  2. default of appearance 專指被告經合法傳喚後缺席庭審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44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作出缺席判決。該術語在Black's Law Dictionary(11th ed.)中被解釋為"被告未在法定時限内提交答辯狀或參與訴訟程式"。

  3. non-appearance 作為中性表述,泛指任何訴訟參與人未出席庭審的客觀狀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法釋〔2020〕20號)指出,原告未經許可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的,應記錄為"non-appearance of plaintiff"。該術語在法律文書中不帶有責任推定性質。

三種表述具有不同適用場景:failure to appear強調義務違反,default of appearance側重程式性後果,non-appearance着重描述客觀事實狀态。法律從業者需根據具體語境選擇精準譯法,确保法律文書表述的嚴謹性。

網絡擴展解釋

根據中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實踐,"未能出庭"指當事人或證人未按法院傳票要求出席庭審的行為。其法律含義可分為以下四類情形:

一、正當理由的未能出庭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以下情形屬于正當理由:

  1. 健康原因:如突發疾病、行動障礙等醫學證明的情形
  2. 地理障礙:路途遙遠且交通不便(如偏遠山區缺乏公共交通)
  3. 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戰争、疫情等無法預見和避免的客觀情況
  4. 其他特殊情況:如重要親屬突發事故需要陪護等法院認可的情形

二、非正當理由的未出庭 根據第一百四十三條(),若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三、法律後果的差異性

四、司法裁量權體現 法院需綜合考量:

建議确需變更庭審時間的,應至少提前3個工作日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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