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eremptory exception
completeness; entireness; entirety; absoluteness; every bit; perfectness
【医】 hol-; holo-
deny; disaffirm; disavow; negate; renounce; repudiate; sublate; traverse
【医】 negation
【经】 disaffirmance
【法】 cause of action; grounds of action
defend; plead; vindicate; justification; vindication
【经】 plead
在普通法体系下,“完全否认诉讼原因的辩护”对应的英文法律术语为“general denial”或“traverse”,指被告在答辩状中对原告主张的所有事实和诉讼请求进行整体性否定。这种抗辩方式常见于英美法系的民事诉讼程序,例如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8(b)(3)条明确规定,被告可以“对诉状中的特定主张予以具体否认或概括性否认”。
该抗辩方式具有三个核心特征:
中国《民事诉讼法》第68条虽然未直接使用“完全否认”的表述,但规定被告有权进行答辩和反驳,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类似抗辩形态。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终482号判决书中明确指出:“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全面否认,应当建立在对基础法律关系充分抗辩的基础上”。
比较法视野下,这种抗辩方式与“积极抗辩”(affirmative defense)形成区别:前者仅否定原告诉求,后者则提出新事实主张(如诉讼时效届满、正当防卫等)。当事人选择此种抗辩策略时,需特别注意证据规则的运用,避免因证据失权导致不利后果。
“完全否认诉讼原因的辩护”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辩护策略,指被告方通过法律和事实依据,全面否定原告或控方提出的诉讼理由,主张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指控的违法行为。以下是具体解释:
“完全否认诉讼原因的辩护”是刑事诉讼中被告方通过否定控方核心主张来维护权益的策略,需结合证据和法律依据实现。其本质是对指控事实的根本性反驳,属于无罪辩护的典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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