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constructive total loss clause
推定全部损失条款(Constructive Total Loss Clause)详解
推定全部损失(Constructive Total Loss)是保险法中的专业术语,指保险标的虽未实际灭失,但因损坏、丧失或修复成本过高等原因,其实际价值严重贬损,被保险人可将其视为“全部损失”索赔。该条款常见于海上保险、财产保险等合同,中文对应英文术语“Constructive Total Loss”(缩写为CTL)。
根据国际惯例及法律实践,触发推定全损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若修复费用高于保险标的修复后的市场价值(通常需超过价值的一定比例,如75%-80%),即符合推定全损标准。例如,船舶受损后修理费达其市值的80%,被保险人可主张全损索赔。
标的物虽未灭失,但因损坏程度导致其无法避免最终全损(如船舶搁浅后无法施救)。
被保险人因不可抗力永久丧失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如货物被敌国扣押且无归还可能)。
在海上保险中,该条款广泛适用于:
规定推定全损的认定标准及委付程序(来源:中国人大网法律数据库)。
国际公认的推定全损定义与适用规则(来源:英国立法官网)。
“Constructive Total Loss”词条释义(来源:法律出版社权威工具书)。
注:本文基于保险法及海商法权威文献撰写,术语定义与法律要件均符合国际惯例及中国司法实践。
推定全部损失条款(简称“推定全损条款”)是保险合同中针对保险标的发生严重损失时的一种特殊理赔条款。以下从定义、构成条件、法律依据及处理流程进行详细解释:
推定全损指保险标的虽未完全灭失,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修复、施救费用超过其实际价值时,视为全损处理。例如,船舶受损后维修费超过其修复后的价值,或货物修复加运输费用超过抵达目的地的价值。
费用超值原则
修复或施救费用超过保险标的修复后的市场价值(如、所述)。
实际全损不可避免
即使未完全损毁,但根据事故情况判断最终将导致全损(如、引用《海商法》第246条)。
特定标的类型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
推定全损成立后,被保险人需向保险人“委付”标的物所有权,以换取全额赔偿(、)。委付需明确表示并转移一切权利,保险人可选择接受或拒绝(、)。
保险实务操作:
保险人通常根据评估报告判断是否满足推定全损条件,若接受委付则按全损赔付,并取得标的残值处理权(、)。
推定全损条款通过经济合理性原则平衡保险双方权益,避免不必要的修复成本,同时要求被保险人通过委付转移标的权利。具体应用需结合保险合同条款及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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