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eliberative power
审议权(Deliberative Right)是法律与政治领域的重要概念,指特定机构或个人依法对议案、报告、计划等进行审查、讨论、修改并作出决定或提出意见的法定权力。其核心在于“审”与“议”的结合,强调在决策前进行充分、审慎的集体讨论和评估。
审议权是立法程序的核心环节,特指立法机关成员在会议期间对提交的议案(如法律草案、预算案、条约等)进行正式审查、辩论、修改及表决的法定权力。它区别于简单的“审查权”,更强调决策过程中的民主讨论与合议性质。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等职权,这些职权的行使均需通过审议程序实现。
审议权需遵循法定程序,包括:
该过程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决策的合法性与科学性。
在汉英法律词典中,“审议权”常译为:
其中Deliberative 最能体现“审”与“议”的双重内涵,如《元照英美法词典》将 deliberative 定义为“涉及审议或讨论的”。
审议权是民主决策的制度保障,其英文译法需准确传递“审慎讨论”与“集体决策”的核心特征。
审议权是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依法行使的一项重要权利,其核心是对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报告进行审查、讨论并提出意见。以下是具体解析:
审议权指人大代表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对会议议程中的各项议案、工作报告等进行审查、讨论,并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或批评的权利。这一权利是人大代表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基本方式,也是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审议范围包括:
主要规定于《宪法》第七十条(专门委员会设置)和《代表法》相关条款,明确审议权是人大代表法定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需进一步了解审议权的行使程序或具体案例,可参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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