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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權英文解釋翻譯、審議權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deliberative power

分詞翻譯:

審的英語翻譯:

careful; examine; interrogate; know

議的英語翻譯:

discuss; opinion; talk over; view

權的英語翻譯: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專業解析

審議權(Deliberative Right)是法律與政治領域的重要概念,指特定機構或個人依法對議案、報告、計劃等進行審查、讨論、修改并作出決定或提出意見的法定權力。其核心在于“審”與“議”的結合,強調在決策前進行充分、審慎的集體讨論和評估。

一、定義與法律屬性

審議權是立法程式的核心環節,特指立法機關成員在會議期間對提交的議案(如法律草案、預算案、條約等)進行正式審查、辯論、修改及表決的法定權力。它區别于簡單的“審查權”,更強調決策過程中的民主讨論與合議性質。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修改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等職權,這些職權的行使均需通過審議程式實現。

二、行使主體與範圍

  1. 立法機關: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是審議權的主要行使主體,負責審議法律、法規、預算及重大事項。
  2. 特定組織:如政協通過“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行使審議權(《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
  3. 國際機構:聯合國安理會等國際組織對決議草案的讨論也屬于審議權範疇。

三、程式特征

審議權需遵循法定程式,包括:

四、英文譯法與内涵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審議權”常譯為:

權威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七條明确全國人大及常委會的審議職權。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法律草案的審議程式。
  3. 聯合國《議事規則》:第51條界定安理會審議程式(聯合國官網)。

審議權是民主決策的制度保障,其英文譯法需準确傳遞“審慎讨論”與“集體決策”的核心特征。

網絡擴展解釋

審議權是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依法行使的一項重要權利,其核心是對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和報告進行審查、讨論并提出意見。以下是具體解析:

一、審議權的定義

審議權指人大代表在本級人大會議期間,對會議議程中的各項議案、工作報告等進行審查、讨論,并發表意見、提出建議或批評的權利。這一權利是人大代表參與國家事務管理的基本方式,也是民主決策的重要環節。

二、審議的主要内容

根據《憲法》和《地方組織法》,審議範圍包括:

  1. 工作報告審議:如本級人大常委會、政府、法院、檢察院(即“一府兩院”)的工作報告;
  2. 重大事項審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算執行情況;
  3. 民生領域審議:涉及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保等民生重大事項;
  4. 人事選舉審議:對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的選舉提名進行審查;
  5. 法律議案審議:包括法律草案及其他列入議程的議案。

三、審議權的法律意義

  1. 民主監督功能:通過審議對政府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建議(如指出“審議是監督形式之一”);
  2. 決策前置程式:根據,未經審議的表決無效,說明審議是表決的必要前提;
  3. 民意表達渠道:代表通過審議反映選區民衆訴求,實現人民當家作主。

四、與表決權的區别

五、法律依據

主要規定于《憲法》第七十條(專門委員會設置)和《代表法》相關條款,明确審議權是人大代表法定職責的重要組成部分。

如需進一步了解審議權的行使程式或具體案例,可參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實施細則。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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