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eliberative power
審議權(Deliberative Right)是法律與政治領域的重要概念,指特定機構或個人依法對議案、報告、計劃等進行審查、讨論、修改并作出決定或提出意見的法定權力。其核心在于“審”與“議”的結合,強調在決策前進行充分、審慎的集體讨論和評估。
審議權是立法程式的核心環節,特指立法機關成員在會議期間對提交的議案(如法律草案、預算案、條約等)進行正式審查、辯論、修改及表決的法定權力。它區别于簡單的“審查權”,更強調決策過程中的民主讨論與合議性質。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修改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等職權,這些職權的行使均需通過審議程式實現。
審議權需遵循法定程式,包括:
該過程體現“民主集中制”原則,确保決策的合法性與科學性。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審議權”常譯為:
其中Deliberative 最能體現“審”與“議”的雙重内涵,如《元照英美法詞典》将 deliberative 定義為“涉及審議或讨論的”。
審議權是民主決策的制度保障,其英文譯法需準确傳遞“審慎讨論”與“集體決策”的核心特征。
審議權是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依法行使的一項重要權利,其核心是對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和報告進行審查、讨論并提出意見。以下是具體解析:
審議權指人大代表在本級人大會議期間,對會議議程中的各項議案、工作報告等進行審查、讨論,并發表意見、提出建議或批評的權利。這一權利是人大代表參與國家事務管理的基本方式,也是民主決策的重要環節。
根據《憲法》和《地方組織法》,審議範圍包括:
主要規定于《憲法》第七十條(專門委員會設置)和《代表法》相關條款,明确審議權是人大代表法定職責的重要組成部分。
如需進一步了解審議權的行使程式或具體案例,可參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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