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ocialist public ownership
socialism
【法】 social justice
【法】 public owonership; state ownership
社会主义公有制(Socialist Public Ownership)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核心概念,指生产资料由全体人民或劳动者集体共同占有的经济形式。根据中国宪法第六条,其法律基础体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以下从汉英对照与理论实践角度展开解释:
法律定义与中英对应
中文语境下,社会主义公有制包含“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对应英文表述为“ownership by the whole people”和“collective ownership”。这一制度强调消除剥削,保障社会公平,《中国共产党章程》将其定位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主体”(中共中央党校,2023年修订版)。
经济特征与实践形式
公有制经济通过国有企业(State-Owned Enterprises)、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载体实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条明确“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英文法律文本中,该条款表述为“The state-owned economy is the leading force in the national economy”(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2018 Amendment)。
马克思主义理论溯源
该制度理论源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出的“生产资料社会占有”思想,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进一步阐明公有制是“消除阶级对立和物质匮乏”的前提(Marx & Engels Collected Works, Vol.25)。中国在实践中结合国情发展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混合模式。
与私有制的本质区别
区别于资本主义私有制(Private Ownership),社会主义公有制下生产资料收益由全体社会成员共享。邓小平在《邓小平文选》第三卷指出:“我们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这是防止两极分化的根本条件”(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1993年版)。世界银行2024年报告显示,中国国有企业在基础设施、能源等关键领域占比超过60%。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核心范畴,指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或劳动者集体共同占有的所有制形式。以下从多个维度综合解释其内涵:
根据宪法和法律定义,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生产资料由全体人民(全民所有制)或劳动者集体(集体所有制)共同占有的制度形式。其本质在于消除人剥削人的生产关系,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例或政策演变,可参考宪法文本或相关学术文献(如、8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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